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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与互惠缺失时中国判决的域外执行

条约与互惠缺失时中国判决的域外执行



——以美国法院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第一案为视角

谢新胜


【摘要】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关键词】外国判决的执行;不方便法院;判决终局性;互惠原则
【全文】
  

  由于司法主权的敏感性,外国判决的执行历来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难以逾越的障碍之一。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发起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执行公约》虽在国际社会几经讨论,但迄今仍未达成统一。在此情况下,各国或者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性司法互助条约来实现判决的域外执行,或者将“互惠”作为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提条件。但缔结条约殊为不易自不待言,“互惠”亦往往因为规定条件过于苛刻而在很多情形下难以形成。唯其如此,美国联邦加利福尼亚州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加州地区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在条约与互惠均缺失的语境下对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所作美方当事人败诉之判决的执行,无疑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再者,尽管中国已与众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目前也仅有少数几桩依条约条件相互“承认”或“认可”彼此判决的先例,而对于最能体现司法合作诚意的金钱判决执行,不论是中国对外国,抑或是外国对中国的判决,都还未有相关案例产生。[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案是名副其实的有关执行中国判决的“第一案”。


  

  一 加州地区法院执行湖北高院判决具体案情


  

  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平湖公司诉罗宾逊公司(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trial Co.,Ltd. and Hubei Pinghu Cruise Co.,Ltd.v. Robinson Helicopter Company,Inc.)案[2]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质量侵权案。原被告双方分别是主营业所位于中国湖北宜昌市的葛洲坝三联公司、平湖公司和主营业所位于美国加州的罗宾逊直升机公司。1994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使用的直升机坠入长江并造成三人死亡。1995年3月,原告在被告营业地美国加州的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直升机坠毁是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因此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罗宾逊公司被诉后立即提出动议,主张美国法院是审理该案的“不方便法院”,故应立即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为支持其论点,被告当庭主张:“中国法院是更为适当的法院,因为中国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更为适当的管辖权,中国法律制度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如果案件由中国法院审理,被告将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并保证履行中国法院的判决。”[3]同年11月,洛杉矶高等法院接受被告有关不方便法院的抗辩,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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