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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二)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合作


  

  犯罪行为或结果的发生地、发现地以及犯罪证据查获地的法院在理论上均对案件拥有管辖权,这不免使各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出现冲突。随着网络犯罪的日渐增多,如何协调和解决管辖权的国际冲突就成了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上,各国主要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相辅。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发展到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它的出现使传统的管辖权理论陷入困境。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出现了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理论,如扩大论、新主权理论、独立的网络管辖权理论等李长坤、周加和:《论网络犯罪惩治的国际合作问题》,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107页。。但这些新理论有很多缺陷,还不成熟,不能很好地解决各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冲突。笔者认为在还没有科学理论的前提下,解决冲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国际公约,协调各国立法。各国在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司法制度等方面往往大有差异。例如,赌博在英国是合法的,而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非法或者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在英国的互联网上设立网页进行赌博,印度的网络用户进入该网页参与赌博,则参与赌博的各方均触犯了印度法律,印度则可能对赌博各方享有司法管辖权。又如当菲律宾大学生古兹曼一手炮制“爱虫”病毒,造成世界各地无数损失时,多个国家对其提出了引渡要求,但他在短暂入狱后又被无罪释放,只因菲律宾当时并未制定打击此类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鉴于此,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加强网络犯罪的国际立法协调:一是制定惩治网络犯罪的全球国际公约,力求在网络使用方法及其规则上达成一致;二是制订一些国际公认的立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以指导各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至少应在此领域制定最低限度的国际防范标准,避免某些国家成为网络犯罪的天堂李长坤、周加和:《论网络犯罪惩治的国际合作问题》,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107页。。我们认为这一建议是富有建设性的,所谓“求同存异”,上述途径正可以尽可能地消除各国之间的文化价值差异,为国际社会行使网络犯罪的普遍管辖权打下基础。


  

  第二,确定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原则。显然,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已不能适应网络犯罪,这就需要确立新的网络犯罪国际管辖原则。总的来说,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地时,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发生的事件与管辖地之间是否存在最密切联系;二是选择管辖地审理案件是否会包含明显有失司法公正的因素;三是选择该管辖地审理此案,公平司法管理及国际礼让的目的是否一致;四是选择该管辖地有无实际意义,而法院判决结果可否落实到具体的人或财产上;五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李长坤、周加和:《论网络犯罪惩治的国际合作问题》,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109页。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我们认为以犯罪后果发生地原则为主,辅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来确定犯罪管辖地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当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于多个国家,犯罪结果也及于多个国家时,则当相应地采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和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必要时,如“爱虫”病毒令世界各地数百万电脑受损,造成了全球普遍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将其提交国际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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