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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二、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分析


  

  (一) 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


  

  1.该类犯罪所侵犯的一类客体是双重客体,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国家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网络以及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资产,包括各种数据、符号、图形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资产实施侵犯的行为。


  

  3.网络犯罪的主体乃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无论是国内国外,司法实践中都发现了大量的少年黑客,且大都比传统罪犯的年龄低一两岁左右;另一方面,我国很多小学都开设了电脑课程,很多小学生因此具有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掌握了一定的操作技能。所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规定是否合适于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当然,网络犯罪的罪过形式大多数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计算机网络或针对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和破坏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仍一意孤行。另外,为了切实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也应规定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网络犯罪形式。由于操作不慎而导致网络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也是可能发生的,因此,有必要确定过失也为网络犯罪的主观表现形式。


  

  (二) 网络犯罪的认定


  

  前已述及,网络犯罪乃是犯罪学意义上的关于某一类犯罪的概称,其主要类型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两大类。认定这两类犯罪行为自有分别,应分而论之。


  

  1. 网络工具犯罪的认定


  

  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产生的。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瞬时性、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但也不免给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令其有机会以这种高科技手段为工具牟取一己私利,给社会、国家、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种依法构成犯罪应受惩罚的行为。它包括:利用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信息资产的行为;利用网络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利用网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涉黑团体的行为;利用网络销售各种违法商品的行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等。认定该类犯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工具的特定性。即行为人只有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工具实施上述行为方能构成此罪。如以其他工具或手段实施则不构成本罪。当然“计算机网络”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时往往只是以网络作为作案的平台,而采用更高技术的手段,如编程、加密、解码、病毒等计算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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