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实践中需要把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加以区别。
3.事实上,我们所谈及的“网络犯罪”与“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术语一样都是依据犯罪学理论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并不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因此,要将网络犯罪限定在刑法学的范畴,须有“依法”和“应受惩罚”这两个限定词。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1.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因与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密切联系而有其鲜明的特点:
(1)犯罪的极高智能性。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且具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的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时多采用高技术、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网络编程、网络加密、解码技术、计算机病毒等,其犯罪的主要过程多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物理上准确无误地自动完成。
(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网络犯罪大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信息来完成的,行为过程中可以令信息系统丝毫不受损失,作案后不留痕迹,且以程序和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犯罪证据具有可修改性。这些都为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网络犯罪的广域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案发领域看,网络犯罪隐藏于社会领域的各个角落,涉及到金融系统、电信系统、各类公共网络系统、党政机关,甚至于国防军工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的作案地点往往与案发地点不相一致,多是跨国、跨省、跨地区作案。各个地区都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作案地点。
(4)网络犯罪的极低风险性。网络犯罪的高智能性和隐蔽性,以及防范技术的落后,带来了案件侦破的艰巨性,犯罪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大量的网络犯罪未被发现,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由于风险极低,犯罪分子就敢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的缺陷实施犯罪行为。
(5)网络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基于上述特点,网络犯罪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就是说,各个领域都可能受到网络犯罪的威胁。网络犯罪一旦实施,其损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国家安全。
2.网络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从网络犯罪的概念出发,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种,即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实施的犯罪。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均属于这两大类型。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针对计算机犯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的规定较刑法要宽泛得多。从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细化了上述两种网络犯罪类型,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网络犯罪的多种表现形式,在此不做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