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中的国际法问题初探

  

  除以上两个明确允许二氧化碳海底地质封存的国际海洋法文件外,其他的区域性海洋保护公约则要么未将CCS纳入许可名单,要么未对海区相关活动做限制;但如果相关海区的沿岸国为《伦敦公约》或《伦敦议定书》的缔约国,则应当适用《伦敦公约》或其《伦敦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四、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应用与废弃物跨境转移国际立法


  

  CCS技术的应用与废弃物跨境转移国际立法之间目前似乎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无论国际性的1989年《巴塞尔公约》还是区域性的1991年《巴马科公约》都未将二氧化碳列入危险或其他废弃物的名单。但由于适合于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的地质结构非常有限,其勘探、评估和工程建设都需要巨大资金,利用其他国家已有的封存场址就会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且在各国环境法规范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在其他国家封存二氧化碳对排放者来说就变成了一种规避手段,尤其是环境法规相对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排放者降低成本和转移风险的目的地。这些情况的出现无疑与《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环境、避免污染转移和风险转嫁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是否将二氧化碳视为废弃物而对其加以控制便成为一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


  

  另外,即便在现行《巴塞尔公约》和《巴马科公约》不修改的前提下,如果被跨境运输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包含了被上述条约禁止的物质,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如果被封存的二氧化碳成分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话,则进口国可能会遇到两种法律竞合的问题;如果进口国对二氧化碳成分限制不那么严格的话,前述公约便成为跨境转移难以逾越的门槛。


  

  五、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以火电为主的排放大国,未来能源供应仍然严重依赖于煤炭,因此CCS技术对中国有战略性意义。目前中国已广泛开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在该技术上的战略合作,并在国内建设了不少试验性项目。在此背景下,国际法的相关变化与中国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中国于2006年9月26日批准了《伦敦议定书》,并于同年10月26日起生效。因此,在实施海底二氧化碳封存前必须获得国内海洋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批准。在气候变化国际立法方面,中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最主要受益国,积极推动CCS技术进入国际碳市场对中国来说十分重要。另外,在中国推广使用CCS技术并掌握核心技术可以为后京都时代中国应付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提供后盾。在废弃物跨境转移方面,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有必要积极调研CCS技术应用的风险,权衡利弊,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掌握主动地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