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的可能性
之所以以将预防的可能性也作为“综合治理”的实体立论依据,在于如果预防不具有可能性,那么“综合治理”将成为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犯罪预防的可能内含于犯罪行为生成模式之中。犯罪生成模式可表述为:犯罪行为=犯罪人人格+罪前情景+社会反应。
首先,预防的可能从犯罪人人格的角度可得以证实。尽管人格从静态方面来看是一个个体的内在品质的总和,人格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社会环境对已经形成的人格仍然有影响作用。 如果从动态的角度看,人格的形成是行为人对环境的反应而逐步形成的。“综合治理”中的许多措施如改变家庭生活环境,改善学校教育模式和方式都是针对人格的可变性,促使行为人的人格朝向社会化的方向加以完善。可见只要对社会环境中的变量予以改善,就可以减少行为人犯罪人格的形成机会,使行为人具有适应社会的人格品质(需要、动机、智力、性格、能力、信仰等)。尤为注重的是我们不能片面理解实证犯罪学派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观点,不要像其反对派指责的那样认为:只要生来是歪鼻或颅骨不正者,就带有出生时注定要杀人或盗窃的标记。其实,说一个人是天生犯罪人,是指他具有某种天生的退化现象,使其倾向于犯罪。如果他有幸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促使其犯罪的诱因的良好环境中,他可能活到80岁也不犯罪。
其次,从罪前情景因素看,预防也是可能的。如果没有罪前情景,即使行为人具有犯罪人格倾向,其犯罪人格也不可能实现和客观化,至多也只是“思想犯罪”。现代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以及犯罪预防中的“情景预防”理论都是从罪前情景的角度人手的。“预防被害”和“预防犯罪”一样,是减少犯罪的两条根本途径中的重要一条。 美国流行的预防犯罪观点中,有一种把“犯罪”看作“使人受害”的观点,因而预防犯罪就是靠减少(犯罪的)潜在目标易受侵害的办法达到减少犯罪机会之目的。 日本学者在研究城市与犯罪的关系基础上所提出的“死角理论”,也是从罪前情景入手的,其理论为:空间死角、时间死角、社会死角、心理死角都是诱发犯罪的危险因素,但发生犯罪的危险性最大的是四种死角重合的地方。依次类推死角重合的数目与发生犯罪可能成正比。 因此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减少死角重合数目以及消除死角达到预防犯罪的可能性及现实性。
再次,我们可以通过对“社会反应”的规模、程度、方式上的改革而予以减少和预防犯罪。例如对某些“犯罪”予以非犯罪化,改善刑罚执行方式,改善监狱的模式及条件,增加劳释人员的就业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