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刑事政策学的完善,虽然犯罪学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或者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最终起主导力量的还是刑法学。对此,倡导刑事政策的李斯特也明确提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本文则侧重于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
三、对当前“综合治理”理论研究的反思
从当前的关于“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尽管不乏有深度的力作,但笔者认为从整体而言仍然属于政治学、政策学和决策学的范畴。尚未达到犯罪学理念的高度。尽管犯罪学从某种角度来看属于一种决策科学,但关于犯罪的决策科学并不自然成其为犯罪学。犯罪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康斯坦特认为,犯罪学是“研究产生犯罪人和犯罪(原因)的社会、经济和个人心理现象的因素的应用学科。” 皮拉泰尔认为犯罪学同医学一样,除非有它自己的实际功能,否则便没有存在的余地。 犯罪学所提出的各种理念和预防犯罪的措施必须为决策者所认同和付诸实践才具有其价值。从这一角度来看,犯罪学的确是一门决策科学。但反过来决策者针对犯罪而进行的决策及在此经验上概括总结出来的决策科学,如果不是基于犯罪学理念,就不能归之为犯罪学的范畴。而当前的“综合治理”的研究主流方向仍处于这种决策科学的层次。
首先,“综合治理”是作为一种政治方针与策略而提出的。“综合治理作为一种治理社会治安与犯罪问题的长期战略,不但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同时还必须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其外在形式属于意识形态,其内在根据来自客观世界,来自我国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的实际,来自我国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国情。” 可见,“综合治理”理论主要是从政治学、决策科学的角度研究的。诸多文章多是对党的综合治理方针中的观点予以具体化,或者引进决策科学中的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对综合治理的决策和控制模式予以科学性、系统化。缺乏对“综合治理”理论进行犯罪学实体意义上的深入研究。可谓是“得形忘意”,而不是“得意忘形”。
其次,“综合治理”理论只是一种经验式的自然反应,而缺乏犯罪学理念的支撑。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中央做出“综合治理”的决策,并非其犯罪理念升华的结果,而是基于对以“严打”刑事政策来减少或控制犯罪的效果的反思以及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触目惊心而不得不另寻方策。而且即使提出了“综合治理”的策略,也没有放弃对“严打”的偏好和刑罚的重刑主义倾向。无论是国家刑事政策,还是一些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之中都有意无意将“严打”作为“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这实际上将具有犯罪学理念支撑的“严打治标、预防治本”的原则架空,顺应了公众意识中的“重治轻教、重惩轻防”的恐吓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