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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学反思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学反思


周详;齐文远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全文】
  

  一、区分两种认识:公众意见与犯罪学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就是针对犯罪和越轨行为而进行的综合治理吗?这又何来“犯罪学反思”?岂不是多此一举?但是并非对犯罪的一切认识都是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的认识。因为凡是由于犯罪案件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行为的残忍,或是对犯罪行为的陌生,或是由于其犯罪现象的触目惊心,都将引起公众的关注。这时公众意识大致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问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为何发生,犯罪人为何会犯这样的罪行。二是从事刑法研究的人则不问第一种意向,而是全力聚焦于该行为应定什么罪的法律技术和针对罪犯的不人道、反社会行为的法理学剖析(注:在此“公众”包括民众、司法人员、政府官员、刑法研究者,乃至一些职业犯罪学家)。 然而这些针对犯罪和罪犯的自发的认识、评价、反应并不属于犯罪学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学恰恰就是对“犯罪”及“罪犯”的公众认识的反思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理性认识与系统的知识体系。因此即使公众关于犯罪为什么发生、如何发生、犯罪人为何会犯罪,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和预防的问题中包含着经验科学的因子,有的本身就是一种系统的科学知识(如刑法学),但是这些认识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论、犯罪生成论、犯罪人观、社会反应论、犯罪预防论有区别。


  

  可见,笔者提出对“综合治理”进行犯罪学的反思并非多此一举。对“综合治理”的认识同样存在着公众意识与犯罪学认识的区分。这两种认识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矛盾对立的认识:犯罪学的认识不是对公众意识的归纳总结,而是以公众意见为客体,进行反思而形成的理性认识。尤应注意的是作为公众一员的犯罪学研究者同样免不了公众意见的影响。正是这一事实,施纳德指出“犯罪学家有一种不自信的自我意识,因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有一种受指控的,并且他们必须批判社会,而他们自己就是社会的一部分。” 因此犯罪学家不仅需要批判他人的公众意识(包括其他学科流行的观念),而且需要强烈批判自我观念中的公众意识。他常常处于一种以公众为“敌”和以自己为“敌”的孤立境地。犯罪学的研究就需要如亚里士多德要求的“思想保持一种高贵态度”,摆脱一切特殊利益支配下的意见和揣测,而让事物的实质当权。 失去了主体意识,反思特性和批判精神的犯罪学将不成其为犯罪学,而只是公众意识与政治学科的附庸(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更倾向于对犯罪进行规范与价值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学更接近于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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