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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二是法定刑偏轻。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的最高刑期仅为3年或7年有期徒刑;刑法397条第2款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刑法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425条第2款战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最高也仅为15年有期徒刑。这同玩忽职守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相对照,同贪污贿赂以及一些经济犯罪的法定刑相比,都明显过轻,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是案件移送制度不规范,再加上实践中明显轻判现象的普遍存在,使一些大案化小,小案化了,例如,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副区长付先榜,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75万元,却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再如,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罪魁张开科,其玩忽职守罪也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有些地方对类似案件甚至处罚更轻。


  

  有了上述因素的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惩处规定置若罔闻,个别领导干部拿权力当儿戏,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且由于他们的敷衍塞责,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出现之后,不是把抢救生命财产、了解事故真相作为最紧迫的事情,不去认真反省、吸取教训,而只想到如何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也就不足为怪了。例如,1998年8月7日凌晨,湖北省公安县大堤决口。汹涌的洪水顷刻间淹没了孟溪大垸的3个乡镇、4个林渔场、63个自然村,经济损失达32.9亿元。造成这一飞来横祸的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擅离职守,守堤人员防守不力。溃口当晚,直接负责严家台险段的干部竟然无一人在现场,三班巡堤员均无干部带班,而指挥部负责人接到险情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尽管有关负责人受到了查处,但群众意见仍然很大。


  

  三、玩忽职守犯罪的对策


  

  从上述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可以看出,要有效遏制玩忽职守犯罪的发展态势,必须对其进行综合防治,采用思想的、体制的和法律的等多种互相交融的手段。具体对策和措施如下:


  

  (一)强调从政道德,推行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从政道德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党政干部,我们要一贯提倡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的从政道德,这是一种蕴含丰富、境界高尚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又继承了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使人不想犯罪,首先要教育和警示大家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荣誉,恪尽职守,廉政勤政,自觉抵制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时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思想层出不穷,所以,持续推行对干部拒腐防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具有高度的自律性、责任感,纠正一些人思想中“没有中饱私囊不为罪”的错误认识,把玩忽职守看成同贪污、受贿一样是对人民的犯罪,是防止和减少玩忽职守犯罪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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