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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和公安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玩忽职守犯罪是“费力不讨好”。有的对玩忽职守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久拖不侦和久侦不结的现象一直比较突出。


  

  另外,一些地方不善于依靠和发动群众,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瞒案压案、阻挠查处造成立案难、取证难。


  

  可以说,现实社会中,缺乏那种对玩忽职守犯罪“怒发冲冠”、“千夫所指”、“全民共讨之”的谴责氛围,这就势必在客观上促使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屡屡发生。


  

  (三)改革进程中的某些不协调因素为玩忽职守犯罪创造了条件


  

  市场经济改革中因条块分割、各地方经济利益直接冲突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玩忽职守犯罪逍遥法律之外的重要原因。虽然没有官员因地方保护主义而被判刑,但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与玩忽职守行为连在一起。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律运行机制失灵。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法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有组织地用种种不正当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的私利。在这种环境下,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地方利益而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放弃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就成为不可避免的。


  

  按理说,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忠于自己的职责以保障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如果其个人利益与职责发生冲突,他们应选择后者而放弃前者。由于我们现存体制方面的原因,条块利益冲突广泛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常面临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冲突。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目前行政个人责任制尚未全面实行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经常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往往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为正确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可能在当时当地得不到赞扬,而违法行使职权,却可能是当地的能人和功臣。许多被上级点名批评的玩忽职守者反而在当地得以升迁是个非常明显的例证。


  

  另外,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够完善,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较低也是一些玩忽职守犯罪发生的内在动因。公务员工资待遇不是很高,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缺乏应有的保障激励机制,就使得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受到一定挫折,易于使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等玩忽职守行为滋生。


  

  (四)拥有权力而职责不清,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拥有权力而职责不清,是由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它导致了玩忽职守犯罪的多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有法律未将所有权力纳入其制约之下。例如,政府只有权力,而没有或较少对行使职权造成后果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行使职权时不负责任往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起到一种暗示和指导作用,形成一种官员不守法的意识氛围。这不仅导致玩忽职守行为的多发,也因权力监督存在死角,玩忽职守者能找到“保护伞”而愈发肆无忌惮。其二,现有法律未能将职权和职责的关系完整地体现出来,使责任行政难以实现。职权职责统一,是职权行使的重要原则。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或不正确使用。有职权就有职责,放弃或不正确使用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严重的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有明确的权限划分、确定的职责规定,导致对许多玩忽职守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该不该负责、谁应负责,以至出了问题事故之后,有的委过于“上级指示”,有的推托于“集体领导”,最终只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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