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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成因


  

  我们相信,玩忽职守犯罪分子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无疑会震慑一批人、教育一批人。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们所作的有关推卸责任的开脱和辩解,以及被告人坚信自己无罪的神情,与当前各种媒体已经披露的桥垮、堤溃、楼塌、路毁、火灾、爆炸、矿难、海难等大量惨不忍睹的事实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着实发人深思。并且,虽然最近几年,人们已经在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中一次次痛心地看到了由于官员们的种种失职导致的一幕幕悲剧,但仍然有不少大大小小的拿着人民俸禄的“公仆”们前仆后继,在一次又一次的“一不小心”、“一时疏忽”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玩忽职守犯罪多发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玩忽职守犯罪人如此漠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明显存在的或潜在的危险,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该说,这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以下拟从六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


  

  (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产生玩忽职守犯罪的思想根源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形式主义是指片面的注重形式不管实质的工作作风。 它们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争地位、搞特权、谋私利,搞“政绩”,树“形象”,为谋求升官而对人民的疾苦不闻不问,不惜牺牲人民利益,视人民的生命财产为儿戏;相互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心思和精力用不到工作上;习惯于行政项目审批,惟长官意志办事,听不进专家意见,不懂科学,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拍板等。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力意识、责任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某些物质利益的侵蚀下,更加丧失了其应有的责任意识,导致了现实中一个个惨剧的发生。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玩忽职守犯罪是在官僚主义的温床上滋长形成的。


  

  应该说,任何设官而治的社会,都不可避免存在程度不同的官僚主义。但我国社会当前官僚主义严重,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其一,我国社会有着漫长的封建官僚政治传统,长期的封建统治、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方式,一方面造成人们的封建特权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又使人们滋生了自私、保守和狭隘的小私有者心态,其影响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存在,这就为玩忽职守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根源。其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我们长期采取了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中央集权制,这些制度在我国当时历史条件下,起过有效管理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人事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权限过分集中、干部交流速度慢以及某些部门、行业的任人唯亲、任人唯派等不良现象,从而加大了行政机构官僚化的可能性。而不断官僚化的行政机构,在封建官僚意识浸润下,就必然成为官僚主义最适合的土壤。其三,行政机构臃肿、官民比例过高, 也不能不说是当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大大减弱了同玩忽职守犯罪作斗争的力度


  

  提起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犯罪,百姓无不切齿痛恨,而对玩忽职守犯罪,尽管其形势严峻,动辄造成巨大损失,但由于相对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型犯罪,行为人多是出于过失,主观恶性小,不进个人腰包、不为私,易于博得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甚至是普通群众的同情,故在反腐倡廉防变的运动中,始终未将其放在应有的位置上,从而导致不予处罚或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其实,廉政、勤政是连在一起的,鲜有廉而不勤或勤而不廉者。所以,我们理应将贪污贿赂犯罪和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摆在相同的位置上。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单纯以玩忽职守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而且会遇到诸如“好心办错事”、“为公滥权不犯法”、“决策失误不为罪”、“改革开放难免教学费”之类借口的阻挠,有的还以“吸取教训”、“下不为例”等等来开脱,并以党纪政纪来取代法律制裁。还有的甚至“因祸得福”,或异地为官,或变相升迁,或弃政从商,从而助长了某些官员有恃无恐的心理。比如,前述秦昌典、王式惠盲目引进设备,给国家造成1000多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当检察机关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批捕他们时,两人竟对自己的罪行一无所知: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究竟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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