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增多的玩忽职守犯罪还必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地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及其在群众中的威信,进而会危及国家政权。
(二)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增多
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往往不被统计或难以统计。单从直接经济损失来看,此类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就比贪污、盗窃和抢劫等犯罪要大的多,若计算间接损失,则更为严重,因为一旦发生玩忽职守犯罪,常常会使当地社会或相关单位陷入混乱或瘫痪,其间接损失可能超过直接损失数倍甚至数十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每年检察机关为国家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都达数十亿元, 仅2001年1至11月份就达36.7亿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查处行政官员玩忽职守犯罪取得的。损失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子常常出现。如:重庆市原人大副主任秦昌典 原政协副主席王式惠玩忽职守案。1989年1月至1994年9月,时任重庆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秦昌典和时任重庆市经委主任的王式惠无视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咨询意见,置重庆市财力、条件于不顾,违反国家关于技术和设备引进工作的程序规定,不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一意孤行地推进LCD项目的引进工作,且在美国进行项目和设备的考察过程中敷衍了事、游山玩水。秦、王还利用职权,干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借贷款业务,指令有关部门修改信用证支付条款,使外商顺利取得我方付款,导致我方失去了对外方的制约,最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11万美元。 再如,浙江金华县原县长王新根玩忽职守,放纵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0多亿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亿多元。
就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来看,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增多,有的一案就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自2000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玩忽职守犯罪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达数十起,像2000年江西省萍乡市“3?11”爆炸案死亡33人,河南省的焦作市“天堂”大火、洛阳大火死亡者数以百计,山西省古县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死亡41人,广东江门2000年“6?30”特大爆炸案,造成37人死亡,334人受伤。 2001年广西南丹锡矿“7?17”特大透水事故死亡81人。 2002年5月4日发生的山西富源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0余人。
(三)近年来,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管岗位上的玩忽职守犯罪比较多发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管岗位上的玩忽职守犯罪往往贯穿于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全过程之中,并酿成“豆腐渣”工程、特大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人员死伤惨重。如果抛开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单从造成的伤亡人数来看,玩忽职守致人死伤人数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伤的人数要多得多,直接危及到人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如:原重庆市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在担任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和副县长期间,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虹桥工程违法建设、违法设计、违法施工、违法使用,导致发生1999年1月4日震惊全国的人行虹桥重大垮塌事故,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0多万元。 再如:湖北巴东县原主管移民迁建工作的副县长汪盛钧等,在负责该项重大工程期间,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焦家湾大桥垮塌,当场死亡11人、伤14人的特大事故和209国道系列“豆腐渣”工程,导致整个工程直接损失达447.7万元,占该工程总投资的21.3%。
(四)某些玩忽职守犯罪往往隐藏在重大安全事故的背后
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背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都隐藏着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如:前面提到的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大火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时间为2000年3月29日,共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524元。经查明,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工交商业登记科原科长刘联平在审查“天堂音像俱乐部”的申请材料时,明知多处不符合规定,擅自违规签署同意意见,直属分局原副局长杜斌在已发现一些问题的情况下未去纠正,据此,刘联平为俱乐部老板韩本余核发了营业执照。其后,东方红派出所原指导员刘忠汉,在多次到“天堂音像俱乐部”进行检查期间,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最终,导致了上述事故的发生。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刘联平、杜斌、刘忠汉有期徒刑5年。 2000年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西省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上栗县公安局民用物品管理科科长李明等人立案侦查。广西南丹锡矿特大透水事故后,对违法采矿不闻不问的原广西整顿南丹大厂矿业秩序工作组副组长赵桂华,被判犯有玩忽职守罪。据悉,2002年发生的山西运城富源“5?4”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再一次暴露了有关行政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矿山生产实施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