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化管理。中国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机关和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打击犯罪、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的繁重任务。公安队伍量大面广,警务工作千头万绪,警务活动高度分散。从大的方面看,既有对业务工作的管理,又有对警察队伍的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和各个警种。因此,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及队伍管理工作。公安法规体系的建设,应当以宪法为依据,以人民警察法为主线,以公安执法、行政管理(包括队伍管理)工作为重点,层次分明,配套衔接,严密有序,不留空档。具体包括公安刑事法规、治安管理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警察监督法规。从公安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对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规要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立法薄弱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警察监督法规,则要抓紧制定和修订。二是要制定执法的具体标准和规范,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总的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之后,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做好执法指导工作,对保证统一、公正、严格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从公安法规的执行情况来看,刑事实体法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公安法规,其执法解释权有的由国务院行使,有的则由国务院授权公安部解释。就公安部的执法解释工作来看,针对个案的批复较多,针对某一类问题所作的系统解释较少,这样不利于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三是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法,严肃执纪。警务管理工作能否实现法制化管理,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纪必严。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执法、滥用法律、地方保护、法令不通、警令不畅等问题,必须严肃法纪。在一个视法纪为儿戏的国家,任何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都不可能结出美丽的果实。同样,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切警务管理都无从谈起。因此,中国警务管理的改革必须首先从法制建设入手,致力于实现法制化的管理。
(二) 规范化管理。所谓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一词的外延相当广泛,它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等。所谓规范化管理,也就是标准化管理。具体到警务工作中,规范化意味着所有的警务运作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有明确的目标,明确的标准,明确的程序,明确的要求。规范化与法制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逻辑关系上讲,规范化包括了法制化。但一般来讲,法律是比较原则的东西,规范是比较具体的东西。法律规范本身包括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对法律所作的各种解释,甚至还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此,警务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应当以公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明确的、具体的、操纵较强的标准,供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和广大民警遵照执行。从警务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目前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工作规范。要根据各部门、各警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如刑警工作规范、巡警工作规范、派出所工作规范、交警工作规范、治安警察工作规范,以及公安机关办公室工作规范、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公安督察工作规范、公安宣传工作规范、公安信访工作规范等。二是行为规范。民警的行为规范涉及到民警从事警务活动的方方面面,既包括所有人民警察必须共同遵守的一般行为规范,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遵守纪律、警容严整等;也包括不同警种的民警必须遵守的特殊行为规范,如刑警的现场勘察工作规范、巡警的查缉战术规范、防暴警察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范、交通警察的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规范、派出所民警的社区警务工作规范等等。三是装备规范。目前公安机关的装备缺乏统一的标准,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计算机系统等许多方面,各地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因此,研究制定统一的装备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迫切需要。警务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既要明确具体,又要简单实用,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实战。
(三)企业化管理。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资源浪费严重几乎是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机构(包括警察部门)存在的共同问题。对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通常都认为是人员少、素质低、装备差、技术落后、经费紧张。因此,政府(包括警察机关)对其内部的改革,往往局限于组织机构的改革,希望通过撤并机构、调整权责关系、改革人事制度、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然而,每一次改革都收效甚微。结果是机构继续膨胀,人员不断增多,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然没有明显的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在过去五十年中,我国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强调减少机构,裁减人员,分清职责,提高效率。但结果是分工越来越细,部门、警种、机构越来越多,警察队伍越来越大,群众对警察的不满也越来越明显。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仍习惯于把原因归咎于素质不高、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保障不力。当然,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扩充警力、增加经费、改善装备、提高素质是永无止境的。当我们深入地考察就会发现,警察机关的改革之所以难以取得成效,其症结就在于背靠国家这棵大树,没有外部竞争的压力。因此,在警务工作中,只注重投入和过程,而缺乏成本和效益观念。“注重投入”表现为抱着“人多好干事,钱多不压身”的思想,在如何向政府争取更多的编制和经费上下工夫;“注重过程”表现为只求表面上轰轰烈烈,而不考虑实际效果如何;“不计成本”表现为人海战术、疲劳战术、“形象工程”,造成大量警力、时间和钱财的浪费。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面对变幻莫测的商战,随时都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机,企业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以最少的投入、最低的成本、最优的服务去获得最大的利润和效益,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所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管理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国外大量的研究表明,公共部门的管理与私营部门的管理,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差别,私营部门能够做到的,公共部门也应该能够做到,而且应当做得更好。因此,要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必须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大力吸收和借鉴企业管理的经验。就我国警务管理工作的改革来看,至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进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一是实行目标管理。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各警种、各项警务工作都应当确定工作目标,按照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要坚决杜绝实践中存在的“拍脑袋”、想当然、随意性大的习惯做法。二是实行成本管理。公安机关开展每一项工作,事先都要精打细算,把人、财、物、时间、精力的投入与工作目标和工作效果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力争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效益。要下大力气解决长期存在的大轰大嗡、人海战术、“加班加点”、疲劳作战等浪费警力和精力的问题,以及在基础设施、装备、科技等硬件建设方面不从实际出发,盲目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三是实行质量管理。每一项警务工作都应该建立质量标准,细化质量指标,形成考核体系,进行严格的考核。对达到标准的,给予肯定评价和相应的报酬;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或“返工”再做,或给予必要的惩罚。例如,对于侦查破案工作来说,衡量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如何,至少要看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案件是否及时侦破。只有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才能认定这一案件符合质量标准。四是实行竞争管理。警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当然不存在被取消、被淘汰的问题。因此,就整体而言,不存在外部竞争的压力。这也正是警察机关长期依赖政府、改革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然而,警察存在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警察机关就可以不进行改革。面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潮,面对成功的企业改革所产生的强烈示范效应,面对公众对自身安全和社会安全期望值的升高,公安机关时刻都承受着各种来自外部的巨大压力,我们的“竞争对手”不是某一个部门或组织,而是政府、社会和广大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必须有风险意识和生存的危机。有了这种危机感,才能够正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才可能下决心进行深层次的内部改革。从警务工作来看,引进企业的竞争管理机制,关键在于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打破铁饭碗,砸碎大锅饭,搬掉铁交椅,使人人有压力,时刻有风险,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局面。五是全程管理。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产品实行全程管理,跟踪服务,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警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虽然不同于生产经营企业,但其管理工作与企业有许多相同之处。对于警务工作实行全程管理,就意味着从决策、计划、实施、结果到效益,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方面,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的“重案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据澳警介绍,联邦警察通常会根据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挑选联邦警员临时组成侦查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破案的要求、拟采取的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所需时间、经费、装备、人员等。计划经领导审定后,全部输入计算机,由专门设立的“行动监测中心”负责跟踪掌握和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行动小组,必要时对计划的调整和变更提出建议。当工作结束后,行动小组要向“监测中心”做出报告。这样一种管理方法,不仅注重对警察工作效果的监督,而且注重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是全面的质量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