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50多年来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2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可以看出我国这两项基本刑事政策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在打击、控制、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1983年后新发展主要表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与之几乎同步产生的具体刑事政策—— “严打”却似乎表现得更加声势浩大,更令政策与司法界所热衷。
“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这种发展变化的需要 而适时调整的具体的刑事政策。 “严打”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策略表述,是为了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从重(量刑方面)、从快(程序方面)、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严打”是在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出台的,“社会治安状况或者说犯罪状况,是它最直接的催生婆”。“严打”最初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的面目出现,创造它的初衷是为了运用专政手段,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更好地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严打”的出台也暗合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要求。惩办是主线,宽大是辅 助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回顾1983年开始“严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一言以蔽之就是两个字:严峻。 其中,暴力性犯罪一直呈绝对上升趋势,对社会安全心理影响很大,无论从政府心理还是从民众心理的角度,无论基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还是基于长治久安的考虑,社会治安形势恶化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严打”可以说新旧基本刑事政策在面临新形势下的犯罪控制问题时的衍生物。从1983年至今,我国已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活动,其中以1983年和2001年的“严打” 规模最大,在再两次“严打”的间隔期还间有多项“专项”斗争,从这个角度,可以说“严打”几乎没有间息地搞了20年,可以肯定的是,“严打”的开展对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治安、稳定民心、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严打”是以“从重从快”方针为指导的,而这项方针无论从理论上探讨还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问题。“从重从快”方针在执行过程中易导致单纯的重刑主义和草率办案、结案,而这两种情况都难免会损害公正、自由、人权,变相的推行“人治”。“严打 ”不可否认在一定时期内会达到压制犯罪上升的效率,杀掉一批,关起一批,社会“清净”了许多,人民的正义感会得到满足、安全感会重新树立或加强,但这只是一种短期效应,每当“严打”过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又会重新抬头,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犯罪率的攀升,而是“越打越多”,“越打越要打”,迷信或迷恋严打的短期效应会导致对待社会治安问题只有一个解决途径:只要一把快刀,有组织的对待犯罪的反应只有“严打”;那么理性地对待犯罪的态度就会被淡化乃至放弃。从1979年开始形成并实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较于“严打”,总显得有些“雷声大,雨点小”的意象,这其实是造成为什么没有能从源头上控制住犯罪的根本原因,也是为什么会陷入“严打”恶性循环无法停止的原因。就这一现象,有识之士针 对于““严打”之实效,不再囿于“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圈子,而提出要对“严打”政策进行深刻的反思: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提出并实施,使我国刑法逐步趋向重刑化,这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刑事镇压毕竟只是治标的办法,不能治本,无法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土壤。而且,在当时提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这一目标,从现在来看,也值得反思。事实上,社会治安应当争取的是一和中动态的平衡。只要犯罪活动不造成社会动乱,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活力仍然保持,社会治安就应当视为基本正常。而“根本好转”缺乏量化的具体指标,同时也不切实际,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