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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不同情形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

  

  其次,被告逾期无故不提交答辩状,庭前准备是否应当依程序继续进行?其前提性的问 题是:被告逾期无故不提交答辩状对程序的适用没有影响,即这类案件是适用普通程序 还是简易程序,取决于案件性质或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与被告是否实际应诉无关。但无 论适用哪种程序审理,都存在着程序如何继续进行的问题。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为例 ,如果被告逾期没有提交答辩状,就有一个是否满足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同时还存在 着是否交换证据材料的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参与诉讼 权和知情权,为此,立法不能因为被告未行使某项诉讼权利而使其丧失其他诉讼权利, 更不能因此而不让其知晓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而且,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等于其 不提交证据材料。基于此,当被告逾期未提交答辩状时,庭前程序还应当依法进行,既 要保证被告享有合理的举证期限,又要保障被告在开庭前对原告诉讼材料知情权的实现 。概言之,被告在某一阶段的缺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丧失该阶段的诉讼权利,而 不能株连到之后其他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正是沿着这个思路,才有了“被告如果逾期 无故不提交答辩状,庭前程序仍应依法继续进行”的结论。


  

  再次,被告无故既不应诉又不出庭,法院该如何开庭审理和如何判决?既然被告不应诉 并不产生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推定自认的效果,而且庭前程序依然继续 进行,那么,在依法向所有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开庭审理同样应当依法如期进行。 如果被告无故不到庭,法院仍应进行审理。其审理程序和判决原则与前述关于被告下落 不明或住址不清的案件相同,即由法庭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和认定, 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疑义,能够达到证明要求,且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的, 应当判决原告胜诉,反之,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的缺席审判程序


  

  此种情况特指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庭前程序的诉讼活动,虽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 但至开庭审理期日时却无故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情形既可能发生于被告,也可能发生于 原告,还可能发生于第三人。无故不到庭的当事人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被告无故不到庭,开庭审理应当如期进行。与被告既不应诉又不到庭的情况有 所不同的是:被告因已实际应诉,其所提交的答辩状或证据材料应当视为提交法庭调查 的材料,因而应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具体而言,被告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 未在答辩状中予以否认,或者也未提出反证材料的,应当视为被告承认;被告对原告在 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否认,或者提出了反证材料的,原告须对这些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同时被告已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庭出示,并由原告质证。当然,法庭对原告提 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进行审查和认定,因此,最终法院的缺席判决仍然建立在以认定 的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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