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投资法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研究

  

  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典型的表述是把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设立以及设立后阶段。美加双边投资协定同时具体列举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并明文规定仅在“相同情形下”,权利有效。这一点区别于其他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欧洲模式的BIT”。因为后者不会提及用于评估最惠国待遇所依赖的比较对象。


  

  在2003年12月谈判达成的《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最后文本草案对该协定第十章(“投资专章”)所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以脚注的形式解释说:“本协定缔约方注意到仲裁机构在近期的马菲基尼(阿根廷人)诉西班牙王国(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一案中的裁决意见。[16]仲裁庭发现阿根廷与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协定中含有一个非常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甚至涵盖了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对比之下,本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仅仅适用于‘投资之新设、收购、扩张、经营、管理、营运、出售以及其它处分行为’。适用范围不可谓不窄。本协定缔约方已经达成共识并决心不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本章第3节所规定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所以,我们没有理解得出与马菲基尼(阿根廷人)诉西班牙王国案类似的结论。”虽然在《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最后的正式文本里将删除这一条注释,但是缔约方一致同意把这条注释作为历史资料加以保存,以此反映缔约方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马菲基尼案的共识。[17]


  

  2005年8月2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中美洲—多米尼加自由贸易协定》(简称《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尽管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自开始谈判起就备受非议和反对,但在布什政府“(该协定)是一个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增长、有利于民主”,尤其是“有利于国家安全”等口号的宣扬与鼓动下,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还是分别以54票对45票和217票对215票的微弱优势先后通过了这一协定。该协定将在获得全部成员国通过后生效。2006年2月24日,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宣布,自2006年3月1日起,美国与萨尔瓦多开始执行《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与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5国以及加勒比地区的多米尼加签订的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是近10年来美国签订的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协定,目的是在中美洲地区建立一个类似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由贸易区,以扩大美国产品的出口,加强中美洲国家民主与经济改革,推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该协定生效后,美国的出口产品将免税进入上述6国,6国进入美国市场的80%的产品也将免除关税,其余关税减免将在10年内完成。中美洲将成为美国在拉美继墨西哥后的第二大出口市场。[18]


  

  《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对我国的影响不可低估。自由贸易协定的排他性,决定了域外国家面临的挑战要大于机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墨西哥取代中国成为美国服装业的最大供应商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但是,中国企业可以利用《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某些规则,通过投资、控股等方式或与中美洲国家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三国的公司或企业进行合作,使中国企业参与生产的产品免税进入美国或其他相关国家的市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