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并不具备法律定义所需要的确定性。对于自卫权的理解必须借助于习惯国际法。一般说来,实施《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武力自卫行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武力攻击的存在、自卫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实施自卫的国家或集团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
由此伊战的反对者认为:1、自卫只能针对国家发动的攻击才可适用,但并无事实证明伊拉克对美国发动了任何攻击;2、自卫权只对实际攻击者才可行使,但美国不能证明伊拉克政权参与了恐怖袭击;3、即使9·11恐怖袭击构成对美国的武力攻击,美国也只能在袭击的同时行使自卫权,袭击结束后自卫是不允许的;4、只有在获得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武力,美国自卫权理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17]
(二)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较量
从2002年9月12日布什总统在联大提出解除伊拉克武装问题到2003年3月17日美国在安理会内撤回第二个决议提案为止,以法、俄、德、中和大多数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为一方与以美、英为另一方先后进行了两个回合的激烈较量。第一个回合是美、英提出的”自动授权动武“和各国克对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是否违反安理会决议提交自己的报告和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些内容遭到法、德、俄、中等国的坚决反对,最后在正式通过的1441号决议中均被删去。于是美国就寄希望与联合国核查小组按美国的要求提出证明伊拉克确实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伊方不予合作的报告。但正如前文所述,事实使这样的希望变为了失望。其所作的”提供证据“的报告因系伪造以及大部分材料来自一位博士生的一篇论文而遭到国际舆论的嘲笑。第二回合,其决议草案提出萨达姆政府必须在两周内销毁全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最后通牒式的要求,但仍遭到三大国否决。美国自信即使如此也能得到9票以上非常任理事国的”道义上的多数支持“。岂料绝大多数非常任理事国也都不予支持。
美国在这两个回合斗争中的败北表明,尽管由于国际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安理会未能制止美国对伊动武,但美国也不能随心所欲的利用联合国为其对伊动武披上”合法“外衣。从另一角度,这恰恰是对美国单边主义的一次沉重打击。正如美国著名专栏作家威廉·普法夫在一篇评论中所说:”布什政府自己创造一种局面使大多数国家都看到,联合国是唯一一个有可能抑制美国的权力和限制美国推行单边主义的机构。“[18]美国《波士顿环球报》的一篇文章把这场斗争称为”软制衡“时代的开始。文章说:”软制衡可能无法阻止美国征服伊拉克,但软制衡措施已经使数百万欧洲人和数万名美国人对这场战争进行抗议。“[19]
这次斗争的实质不是”核查“还是”动武“的争论,而是一场关系到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秩序之争,是主张多极化的势力与力图建立单极世界的势力之间的一次尖锐而激烈的较量。法国总统在接受美国《时代》杂志专访时声明他不是反美主义者,但他反对单极世界。”任何一个团体如果只有一支主宰力量往往都是危险的。这就是为何我主张多极世界,欧洲很明显在其中拥有一席之地。无论怎样,世界不会是单极的。“[20]
虽然伊拉克战争已结束,但多极化与单极化势力之间的较量,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之间的斗争远未结束,将时起时伏的进行下去。
四、安理会的缺陷与改革设想
(一)、安理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