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单边主义行径,或许安理会的合法调查已不起作用,但它至少让人们相信问题的解决不是没有出入和程序的。恰恰相反,美国对此无法忍受的表现,反而进一步印证了调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调停、斡旋或和解
宪章并未具体规定安理会的此项职能,而事实上无论在伊拉克战前还是战后几乎看不到这种和平方法的存在,而更多的是单边强权和武力。这些职能本文不再详述。
4、集体安全保障机制
安理会的职权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它在联合国机构体系中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11]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1条规定了安理会有权决定促请联合国会员国对上述行为的国家采取执行武力以外的强制措施。按照《宪章》第42条规定,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制裁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
虽然1441号决议规定一旦伊拉克违反该决议的话将导致“严重后果”,但是对于伊拉克是否实质上违反了1441号安理会决议,或即使在伊拉克违反了1441号决议的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安理会必须按照《宪章》第42条规定的办法采取军事打击的行动,依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完全应当由安理会来表决。
美英在无法获取安理会授权军事打击伊拉克的情况下执意颠覆伊拉克政权,布什声称萨达姆没有解除武装,对美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美国行使的是自卫权[12]。事实上这一理由是十分荒谬的,理由在下文会详述,且战前历经了4个月的武器核查,战后至今尚无明确的证据表明伊拉克拥有大量违禁的生化武器,所以也就没有证据表明伊拉克已经构成了对美国的威胁。美国实施的这种所谓“假想的防卫”是非法的。早在80年代,美国以集体自卫为由对尼加拉瓜采取军事行动,招致学者们都主张对自卫权作出限制,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准军事行动案中,驳回了美国为了集体自卫而对尼加拉瓜采取军事行动的主张[13]。美英声称对伊动武是”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也好,或者假称为了履行1441号决议以及解放伊拉克人民也罢,这些理由不仅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而且是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这一藐视和挑战联合国安全保障体制的单边主义行为自然会使世人关注到当今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及缺陷。
三、大国单边主义对安理会的冲击
(一)、单边主义的具体体现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主要体现在以自卫的名义,用武力对付国际恐怖主义对美国利益的侵害。美国在阿富汗的”自卫“反恐战争就充分体现了这点。
美国在阿富汗打击塔利班组织的反恐战争之后进一步发展了先发制人的自卫理论。[14]先发制人理论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和雄辩家西塞罗在其著作和演说中多次强调的。他的名言是”罪恶在萌芽状态最容易被消灭。“[15]布什总统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恐怖主义联系起来,指出未来对美国和世界的最大威胁是恐怖分子与”邪恶国家“勾结利用后者的生化武器、核武器发动恐怖袭击,这将造成整个城市的毁灭和成千上万人丧命。于是他主张在这种罪恶萌芽之时就消灭它以免后患。而事实却是迄今为止既没有发现萨达姆政权与恐怖组织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又没有发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反却给伊拉克造成城市的毁灭和成千上万人丧命。从严格意义上讲,美国对伊拉克动武并不完全属于反恐范畴,但美国以反恐为借口武力推翻萨达姆政权,仍关系到如何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的原则问题。其核心是究竟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进行斗争,还是采取单边主义、先发制人的办法发动战争。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不仅进一步深化了武力反恐是否合法的大辩论,而且引起了全世界认真思考美国武力反恐政策的真实目的,以及如何防止武力反恐演变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预防性战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