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是否还存在大规模生化武器没有明确说法,而伴随着长期核查的是联合国对伊拉克的长期制裁,只要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监核会没有确认已经实现安理会第687号决议规定的目标,依据安理会有关决议对伊拉克制裁就不具备取消的条件。
再次,关于“石油换粮食”计划的收入有两大用途:大多数用于对伊拉克的人道主义救济,其中很大部分是通过伊拉克政府同它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特许合同来实现,这部分合同由于美伊战争现已中止。其他用于战争赔款,由根据安理会第687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负责,受理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使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伤害的索赔事宜。所以,“石油换粮食”计划是在对伊拉克实行制裁的情况下,对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义援助,在伊拉克没有成立新政府之前,只要制裁还存在,“石油换粮食”计划必须在联合国的托管之下进行,否则伊拉克人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如果伊拉克成立了合法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新政府应该承认前政府在“石油换粮食”计划下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对前政府在“石油换粮食”计划下签订的特许合同,以及没有偿还的战争债务,同时伊拉克新政府也享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控制权。伊拉克过渡政府如果是在美国主持下成立,如果伊拉克石油有关的合同以及收益支出被美国政府控制,这样的“傀儡政府”在国际法上是不予承认的,当然不能代表伊拉克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主权权利。[8]由此可见,安理会决议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安理会调查职能
调查(Inquiry),又称事实断定(Face-finding),作为一个技术性的名词,通常有两种不同而又相关联的涵义。广义上的调查,指某一法庭或某一机构在试图解决某一涉及事实问题争端时所采取的一个阶段性步骤。由于大多数争端缺少不了法律的或争执的事实问题的存在,所以这个意义上的调查一般又是仲裁、调解、某些国际组织的行动以及第三方介入解决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种是狭义上的调查,专指一种独立的解决争端的程序。[9]
与此次伊战直接有关的1441号决议于2002年11月8日经安理会第4644次会议通过,是联合国安理会为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一项决议。该决议主要是针对自1998年以来中断四年的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问题而作出的具体规定,其中主要为伊拉克规定了与重新展开核查工作的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进行合作的义务。根据这一决议,由联合国监核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重返伊拉克,并由该武器核查小组对伊拉克的所有地方(包括地下)、设施、建筑物、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等按其选择的任何方式、地点立即、无条件、无障碍、无限制地进行核查,伊拉克政府为履行其裁军义务,除提交所要求的半年申报之外,还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监核会和原子能机构及安理会提交一份准确、充分、完全的当前情况申报表,说明其发展化学、生物和核武器、弹道导弹以及诸如无人航空器和供飞机用的播撒系统等其他运载系统的方案;在整个核查过程中,伊拉克都应予以立即、无条件的合作。若伊拉克继续违反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continued violation of its obligation),则将面临严重后果(serious consequences) [6]。(笔者认为本决议中的“严重后果”应理解为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打击)。
但从2002年11月下旬核查工作开始以来,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伊拉克已表现出积极配合的姿态,核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这些在联合国监核会主席布里克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几份核查报告中均可找到充分的证据。这说明伊拉克并无实质性违反(material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1441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相反,其正在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2003年3月上旬在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的监督下销毁射程超过决议规定的150公里的萨默德Ⅱ型导弹的事实就是明证。不仅如此,在美英不断扬言要动用武力解除萨达姆武装时,布里克斯仍一再表示,如果再给他几个月的时间,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一问题的答案就会水落石出。这充分表明,1441号决议仍有继续执行的必要。而且,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对伊拉克在过去几个月里的所作所为还是基本满意的。同时,他们也相信伊拉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仍然会积极配合其核查工作。但是,美英联军却对武器核查小组的建议置若罔闻,于3月18日向伊拉克发出了48小时最后通牒,并于最后通牒到期后一个多小时便展开了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对于美英亲自促动并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既没有出现伊拉克的实质性违反行为,决议本身又未执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公然对伊拉克动武,恐怕连美英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