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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论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从伊拉克战争的视角剖析

唐丝丝


【摘要】美英两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对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此次战争使人们对联合国存在的意义,尤其是对其安全保障机制的作用产生了疑问。本文围绕伊拉克战争全面审视了联合国的职能发挥,近而分析了单边主义对联合国的冲击。于是,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安理会改革成为了必要,但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取代。
【关键词】联合国;伊拉克战争;单边主义;安理会改革
【全文】
  

  一、前言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防止战争的爆发,不仅是1899年鼓舞海牙和平会议与会各国代表的幻想,而且是影响以后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发展的“海牙精神”。《联合国宪章》第1条关于联合国宗旨中明确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及情势”。第六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由此,“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组织的四项宗旨中位于首位。各种政治、法律和区域的和平方法的应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强制办法中的诉诸于武力只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宪章》在宣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同时,第2条第四款明确禁止在国家间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加强这一原则。《宪章》除了依其第51条的规定行使合法自卫权和宪章授权的集体安全行动之外,否定一切违反宪章的非和平方法的合法性。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修改并更新了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论定书》后,又分别于1970年和1982年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进一步确认和澄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法律义务。


  

  争端解决现在已经不再首先被视为一种防止战争的手段,反而越来越被认为是日益错综复杂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环保条约的必要成份。没有和平解决争端程序的双边与多边条约,现在几乎没有。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经是当代国际关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演变成为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1] 以维护世界和平为己任的联合国既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国际警察,而基本上是一个可以对向其提交争端的国家施加压力与影响的国际组织[2]。《联合国宪章》第6章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是先于第7章的集体强制措施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手段。


  

  而事实证明,美英绕过安理会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单边主义行为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漠视,是对“规则取向”的一种新的背离,是对“权力取向”的一种有意的邪恶回归,其违法性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它违反了宪章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及不干涉内政[3]。它的种种借口和幌子都无法掩盖其行为体现出的霸权主义和非人道主义。


  

  然而,问题在于没有一种凌驾于国与国之上的有效而独立的权力机制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和强制措施,即使是联合国也无能为力。也就是说,虽然宪章和国际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但并未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不用说是道义上的后果了);或即使规定了,安理会决议是否能一致通过是个疑问,因为,宪章尚无任何明确排除作为争端一方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得投票的规定[4](下文会详述),况且决议的可执行性仍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于是,大国单边主义与联合国建立的多边主义不断进行着摩擦与冲突,美国所谓的“先发制人”的自卫理论,“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开始接踵而至。一切的一切给世界各国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联合国安全保障机制和世界秩序以沉重的打击。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还能走多远?疑问与探讨成为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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