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与现代司法依据为何会有差异:一个尝试性的解释
从上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在裁判依据方面存在的差异着实不小。在这里,我将尝试回答它们之所以出现差异的原因。当然最有解释力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因为裁判依据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随着司法制度来自整个国家公权力的配置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引起的,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韦伯发生了一些歧异(虽然两者的共同性也远远超过了我们目前所意识到的)。
如果作这样的解释,无疑是太空泛了,而且根本没有解释力。这里我将细化马克思以及韦伯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
关于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变迁,尽管自圣西门以来就有很多种解释,比如藤尼斯(Toennies,F)、齐美尔(Simmel,G)、贝克、韦伯等等,但是这些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点,根据韦伯的说法,就是现代社会经过了一个“去魅”(disenchantment,entzubauer)。虽然对这一过程的实际发生情形的解释不一样,比如韦伯偏重于基督教的先知对巫术的改革,信教精神带来的世界的合理化(理性化),[43]而齐美尔则偏重于货币使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与客观化。[44]但是在现代社会理性化这一点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韦伯以及其他的社会学家都是承认的(虽然对两者的命运,马克思和韦伯的观点截然不同)。现代社会的理性化,按照韦伯的说法,表现在各个方面,不仅是在经济方面,而且也表现在音乐、建筑、组织等等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一切层面。国家组织的理性化的集中表现就是所谓的官僚化(对官僚化问题的不同态度,是造成韦伯与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命运的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韦伯还详细地列举了现代官僚制的基本特征,比如严格地按照规则行事,对事不对人,个人财产与国家组织的财产分离(或者说是管理工具)等。与本文关系最密切的是,韦伯关于官僚体制的书状的精采分析。按照我的理解,现代官僚机制的书状对官僚体制的作用,正如复计式账簿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理性化的作用一样,如果没有这一套机制,官僚机制的理性化是无法完成的。因为正是这一套书面记载,是国家对官僚活动的管理、监控乃至考核官僚,决定其升迁成为可能,按照福柯与吉登斯的说法,[45]这也是国家权力弥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和环节。在这种背景下,具体到司法依据而言,按照法律“制造”或者说“制作”裁判就势在必然了。可以说,在现代社会里,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法律性”(legality)的矛盾就被化解为“依法办事”,或者说,合法性就被合法律性所掩盖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就是官僚体制的书状。当然,现代社会的司法也不可能就消灭了“合法性”问题,因为在任何社会,这都是一个社会司法取得正当性的基础之一。只是在现代体制下,司法必须服从法律,司法的依据必须是法律的,因此现代司法才衍生了大量的关于司法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