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形式先自愿后强制
我国现在出口信用保险只接受单一企业单独投保的方式。由于应对贸易救济措施具有的系统预警、风险集中、集团应诉等显著特点,贸易救济保险实施形式从中长期看,拟采取类似日本的强制保险加同意保险代理人的方式。
日本出口商组成的协会或商会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保费收入的90 %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有稳定的保费收入、降低保费支付、避免逆向选择[8]。初期中国可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针对高度敏感国别和敏感行业宜先行依托条件较好的商协会,采取强制保险加同意保险代理人的方式试点。
(五)投保市场先出口后进口
建立中国贸易救济保险体系,首先应是侧重于解决当前出口领域贸易救济突出的矛盾,并逐步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进口领域贸易救济保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发达国家正遭遇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明显回落。由于国际市场需求疲弱,一些国外产品向我国大量低价出口,严重冲击了我国内产业。为此,仅中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在2009年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反补贴调查3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3起,裁决7起。针对中国企业遭受进口倾销产品的冲击,探索建立类似出口贸易救济保险制度,降低企业可能遭受到的产业损害,运用贸易救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勇,国际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产业分析与预警处处长。
【参考文献】[1]数据整理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卢艳秋、朱秀梅:《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4期。
[3]市场调研保险:该险种承保企业为获得或提高出口营业额而承担的市场开发费用无法逐步收回之风险。费率为担保的拓展业务预算的2%,由出口商在投保的每个会计年度初支付。如果是先行赔付,费率将为4%。详见《国外保险业促进进出口的具体做法》《世界机电经贸信息》1998年 第6期;COFACE官网。
[4]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4-scm_01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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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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