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赔付
保险期末时建立临时冲抵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保险期内,为预算额内实际支出的费用。贷方登记同一时期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预计投保人在合同规定国家和地区实现的出口额,确定“摊还率”。
如果冲抵账为亏损,企业将得到等于该亏损的赔付。如果冲抵账为盈余,企业应将该盈余额扣除支付的保险份额用来偿还先前收到的赔付金。
7、保险费
保险费仅在保险期内支付。在签合同或每次续签时结算。保险费建议为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贸易救济应诉费用预算费用的3%。
四、建立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议依据 “先建立后完善、先依托后独立、先补充后充实、先自愿后强制、先出口后进口”的原则,积极推进。
(一)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先建立后完善
贸易救济保险可采取先行先试、小步快跑的方式,在部分国别和部分行业试点推开。同时加快贸易救济保险的立法,完善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行业协会)为应对主体,以政策性保险为依托,以增加应诉动机正外部性为手段,以稳定和扩大市场为目标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先依托后独立
国内唯一一家开办出口信用险业务的公司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底成立以来,累计支持我国企业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超过2700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约19亿美元。具有较为完备的运作体系,建议可依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贸易救济保险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可单独设立承保贸易摩擦风险的保险机构。
(三)风险准备金先拥有后充实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需要有充足的风险准备资金。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仅为20∶1。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为40亿元人民币。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保险及担保业务共实现保额1166亿美元。按此计算需要24.9亿美元风险资本金,风险资本金的严重不足,严重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6]。在此情况下,新开展贸易救济保险将会更加捉襟见肘,建议根据2009年贸易救济涉案金额127亿美元作为保险规模,按照国内实际比例的一倍由国家财政补充10亿元人民币作为贸易救济专项风险准备资金,今后逐步充实到和达到国际比例的7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