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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国际贸易的“交强险”

  

  (一)贸易救济保险的基本属性


  

  一是贸易救济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如保险人出现亏损,亏损部分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补贴。


  

  二是贸易救济保险是一种商品,保费是其价格。可通过大数法则,考察贸易救济高发国别和高发领域来预测风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风险发生频率、收益受损程度相适应。


  

  三是贸易救济保险是一种符合世贸规则的创新。建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非对抗的国家贸易救济风险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做为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的基础。这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繁荣贸易的宗旨,也为促进公平贸易提供了便利。


  

  (二)贸易救济保险产品设计


  

  1、保险原则


  

  贸易救济保险对象是已经或即将开发一个或数个国外市场,以发展持续稳定的出口业务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2、保险期限


  

  鉴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一般为3-5年。贸易救济保险的保险期限定为1至5年。根据企业开发的市场或行业特征以及企业的具体要求保险期也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少不得低于1年。开发美国、欧洲可例外考虑延长至8年。


  

  3、承保风险


  

  承保企业为获得或提高出口额而承担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无法逐步收回之风险。


  

  4、保险率


  

  根据国别贸易救济风险高危程度,敏感国别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市场可适当提高。敏感行业轻工、纺织、钢铁、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也可适当提高。


  

  5、保险运作


  

  企业提交保险申请,明确其为开发出口市场拟投入的费用。包括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申请批准后应附在保险单上。保险单包括两个时期:


  

  保险期:在该期间, 企业在规定的年度(12个月)预算限额内支出费用。如果企业的出口额不足以收回上述费用,将由保险人赔付。


  

  摊还期:在该期间,不再考虑上述投入的费用,投保人不再获得赔付,而要根据在投保地区获得的出口效益,偿还先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赔付金。


  

  如果期末出口效益仍不足以偿还赔付金,未摊还的赔付金余额最终归企业所有。当出口效益增速高于预期速度时,在赔付金全部偿还后,合同则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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