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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国际贸易的“交强险”

  

  (二)贸易救济风险和贸易救济保险:中国国际贸易的“交强险”


  

  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更是高达20%-30%,而我国投保的出口企业数只占全国企业出口总数的3%左右。从服务贸易的角度看,在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贸易手段促进货物贸易这一点上,中国与世界强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不容置疑的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金额逐年增加。2002年至2009年涉案共计达324亿美元,与进出口贸易总额相比,年均占比为0.25%。2008年涉案金额为62亿美元,占比0.24%;但2009年涉案金额高达127亿美元,占比为0.58%,占比增长了一倍。具体到一个产业甚至一个企业来看,贸易摩擦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攸关其生存。据测算,每一亿美元涉案,将会有1.5万人的就业受到影响。预计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不仅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发阶段,而且高涉案金额的趋势将维持在高位运行,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贸易救济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贸易救济风险是指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因被他国或地区发起贸易救济措施,造成买方无法稳定持续出口,带来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


  

  贸易救济保险的概念是指以企业持续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通过承保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意或不能承保的他国或地区贸易救济风险,来补偿出口贸易中的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


  

  借鉴成熟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特别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的市场调研保险[3],可设计出贸易救济保险。贸易救济保险可通俗的比喻为中国国际贸易中的“交通强险”。它既是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范畴的创新;做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一个新产品,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


  

  (三)构建中国贸易救济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完善贸易救济应对机制。建立贸易救济保险是现有贸易摩擦“四位一体”应对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丰富和完善应对的体系和层次,对案件的有效应对具有正面效应。


  

  有利于强化应诉“双主体”功能。一是有利于强化企业应诉的主体功能。贸易救济保险做为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一种创新。承保市场预期收益损失和贸易救济早期预警费用以及贸易救济应诉费用,能较好解决企业应诉资金来源、应对主体利益不一致等问题。明确了企业的应诉收益的预期,对提高企业的应诉积极性,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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