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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狱里的艾滋病防治

  

  (2)监禁与警戒安全。随着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囚犯人数的增长,美国监狱日益为在哪里安置他们的问题所困扰。在艾滋病传染病刚开始之际,监狱的隔离政策由于能满足保护非感染囚犯与感染囚犯相隔离的需求而和备受青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有了变化,现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囚犯倾向于流入监狱的一般人口之内。国家司法研究所、疾病控制中心调查发现,在1985年42%的州和联邦矫正系统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囚犯实施了某种隔离政策,但是在1993年就降至8%。监禁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囚犯的新方式似乎是个案方式,即个别处理。在1985年,35%的矫正系统热衷于个案方式;在1993年,被92%的矫正系统所使用,其中包括州和联邦的监狱系统。监狱取消艾滋病防治的隔离政策,一个重要理由是隔离政策能激化已使矫正管理人员头痛的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艾滋病被发现之后,法院的判决无异于对过度拥挤的行刑制度火上浇油。监狱创制分隔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单元,进一步加剧了已经相当有限的囚犯人口可用空间的需求。


  

  肯定地说,艾滋病病毒感染无症状表现的绝大多数囚犯不需要特别监禁,特别监禁或收容所服务需要只出现在疾病的晚期,这时候盛开的艾滋病之花就要凋谢。以个案方式为方向的政策变化已经确保,监狱资源只能够用于有效的艾滋病毒预防计划,购买维持生活的药品,发展特别的艾滋病监牢或长期医疗保健机关。考虑被艾滋病折磨的囚犯,已经导致了监狱尽早释放政策的出台,允许患病晚期的囚犯回家等待死亡。对于不久于人世的囚犯,监狱采取的这种慈悲为怀的措施极具功效,提供的必需的卫生保健在释放之后都有用。许多囚犯是贫穷者,并且在监狱大墙之外不可能有机会求医治疗。因此,监狱官员保证他们不会把行将就木的囚犯释放到不安全的环境里,这是必然的;个案方式是确保人道的和有尊严的死亡的最好方法。


  

  (二)卫生保健、医务治疗和心理服务


  

  监狱一旦确认囚犯感染艾滋病病毒,就负有宪法规定的责任,保护囚犯并且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在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故意漠视严重的医疗需要”违犯宪法第八修正案。理想地讲,在既定的警戒安全和监管状态下,监狱应该在限制性尽可能少的环境里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在作出检测呈阳性反应结果的通知之后,医疗保健工作应该立刻启动,艾滋病病毒顾问有义务告知囚犯阳性反应结果检测的重要性,提醒囚犯求助于医疗、心理和社会服务。医务工作人员应该做出适合于病情特别阶段的治疗,以防止进一步扩散传播。监狱医务工作人员所作的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对于囚犯的最具综合性的治疗计划的形成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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