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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

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


周鹏


【摘要】一般意义上讨论劳动权,通常是指享有人身自由的人的劳动权,即人身权利没有受到限制的人的劳动权,罪犯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由于其需要接受监狱组织的“劳动改造”,因此其是否享有劳动权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从基本概念人手,对罪犯劳动中的权利从法理角度进行探析,并与外域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厘清我们认识中长期存在的一些误区。
【关键词】罪犯;劳动;权利
【全文】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监狱把罪犯劳动当作是犯人感受刑罚的有效载体,罪犯劳动大多数表现为体力劳动,带有惩罚性质。唯有如此,罪犯才可能感受到刑罚的威慑、报应,从而自内心产生悔罪心理,罪犯改造才不是空话。但是,罪犯被送进监狱是作为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且因此罪犯的待遇不应当具有惩罚性质。相应的,“监狱劳动不应被视为附加刑罚”,国家负有保证“监狱劳动不得具有折磨性质”的国际法义务,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完全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一、罪犯劳动中权利的相关概念及内涵


  

  在监狱学上,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人,通常指犯罪之人。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在押犯。在我国,广义的罪犯包括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的人,但是由于被单处附加刑的人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剥夺和限制,其诸多权利的行使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本文所指罪犯是狭义的罪犯,即在押犯,只限于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罪犯。


  

  罪犯劳动,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广义上是指所有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在其刑罚执行期间所从事的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活动,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从事的劳动。狭义上仅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场所,主要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监狱法》及其他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组织安排下所从事的劳动。


  

  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制度和罪犯改造的基本内容和特色,也是中国罪犯人权保障的基础之一。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人的劳动本质的深刻认识。劳动是促进犯人的体力和脑力全面发展.从而使犯人得到全面解放的有效途径.劳动改造罪犯包含了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既是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为了维护罪犯的劳动权利,通过劳动使罪犯体会到做“人”的意义和价值。罪犯通过从事有益的生产劳动,其思想观念、精神面貌、身体素质、生活技能、交往方式、适应能力都能获得很大改善。他们在劳动中会发现自己的力量,认识到自我价值,逐渐练就坚强的意志、自尊自重的品质,使自己的人格升值,由原来的破坏者变为建设者,由人人厌恶的罪人变成受人尊重的新人。


  

  劳动权是因劳动而产生的,劳动是形成劳动权的基础。劳动从一种必然的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权利需求,进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法律角色逐渐确立的过程,也是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劳动权的确立无论对于社会个体成员,还是对于社会整体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享有权利乃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1}


  

  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可以说,劳动权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从外延上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劳动法所确认的权利。可见,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在我国劳动法学界,直接使用劳动权概念并将之确立为劳动法学核心范畴的学者也实属罕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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