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刑法》第81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从严控制。
(2)《刑法》第83条修改为:被假释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原判是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原判是无期徒刑的,为10年。
(3)取消《刑法》第86条第三款。假释的撤销按第一款、第二款处理,即只有在被假释罪犯重新犯罪或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才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4)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扩大适用假释,凡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经严格审核后尽量假释,以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在监狱行刑中的应有作用。
三、关于监狱经费
从严格意义上讲,监狱经费问题不属于行刑制度的范畴。但由于中国监狱制度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在考察监狱行刑制度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监狱经费问题,它是一切行刑制度得以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它,一切行刑制度都只能是空中楼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监狱经费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来源于监狱生产,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投入、供应、生产、销售全部依靠国家计划的情况下,监狱生产还可以创造部分收入以维持正常运转。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形势下,监狱生产的固有劣势:技术简单、产品档次低,劳动力素质差、地理环境恶劣、历史欠帐多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随着这些负效应的逐渐释放,监狱生产也江河日下,一年不如一年,从90年代初出现亏损至今,监狱系统经营亏损挂帐已达十几亿元,生产连年不景气,全行业大面积亏损,使监狱系统在1992年前后甚至出现了前所未有、大量拖欠干警工资、罪犯生活费等问题。{6}黑龙江省六三农场曾连续39个月未发干警工资,严重影响了罪犯的改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国务院第17次总理办公会议记要和1995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狱政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从干警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建设投资、基建投资等方面确定了监狱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的主要内容和原则框架。1994年底颁布的《监狱法》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和投资保障体制。《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监狱法》颁布之后,整个监狱系统的人们欢呼雀跃,认为监狱经费问题从此彻底解决了。但现实却给人们兜头泼了一盆冰水。据统计,在《监狱法》颁布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全国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全额解决了监狱经费问题,三分之一的省份部分解决,另有三分之一的省份根本没有解决。截止到目前,全国多数监狱仍没有完全解决监狱经费问题,监狱生产仍是监狱经费的重要的或主要的来源。可以说,监狱经费问题过去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会是制约监狱工作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中国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建立就会成为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由于该问题的存在,必将在监狱司法实践中引致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