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中国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完善

  

  (3)《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过于苛刻。根据该款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对此,笔者有如下疑惑:


  

  首先,这里的法律肯定不是指《刑法》,而是指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因为触犯刑法的情形在前两款中已明文列举。这里的问题是,如果罪犯在正常经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违反合同,是否要收监?非法占用他人宅基地,是否也要收监?


  

  其次,我国的行政法规种类繁多,公民因各种原因违反行政法规实属很平常的事情,如果这种情况也要收监,那么,假释犯中不被收监的将所剩无几。


  

  最后,《刑法》第84条对假释犯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罪犯的疏忽外出时忘记告知公安部门,是否也要收监?


  

  综上,根据《刑法》第86条第三款的规定,假释执行机关(公安部门)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就提请将罪犯的假释撤销,执法的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假释犯权利的保护,假释制度本身也几同儿戏。


  

  2、执法的问题


  

  这方面主要是假释适用率太低。据统计,1993年1月1日美国联邦和州矫正机构的罪犯总数为913739人,假释的成年犯有658601人,假释率为72%。加拿大1992~1994年度假释罪犯为4726人,监狱服刑罪犯为14321人,假释率为33%。而我国罪犯的假释率仅为2。4%,个别省份甚至不到1%。如吉林省1993~1998年罪犯总数为241794人,假释罪犯2442人,假释率为1%。辽宁省1996~1999年罪犯的假释率为0。6~0。8%。{5}过低的假释率导致了过度监禁,监狱押犯暴满(1997年全国押犯142万,超负荷关押近40万),行刑效率低下,严重浪费了宝贵的行刑资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