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收押分流中心,取消各监狱入监队。该中心按行政区划相应设立,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收押分流中心,新判决的罪犯统一送至该中心,由中心负责办理收监手续,进行服刑生活指导、适应性训练,心理测试,并按其自然特征、犯罪性质、罪行轻重、刑种、刑期、主观恶性程度、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再分送至各监狱。收押中心成立后,各监狱的入监队取消,因目前各监狱的入监队从人员、设施等方面都无法适应监管改造罪犯的要求,许多监狱入监队的作用只是办理收监手续,其他如服刑生活指导、服刑适应性训练等都谈不上,上述工作主要还是由各监区或分监区完成。因此,收押中心成立后,入监队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2、按警戒程度将监狱分为高度警戒监狱、普通警戒监狱和低等警戒监狱。高度警戒监狱关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普通警戒监狱关押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普通刑事犯;低等警戒监狱关押余刑一年以上5年以下的短期刑犯。
3、设立开放式监狱,取消出监队。开放式监狱主要关押两种罪犯:一是原判拘役及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看守所不再关押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其他已决犯);二是从高等及普通警戒监狱转入的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各监狱不再设出监队。因为目前各监狱出监队、入监队基本上都是一个机构,有限的人员和设施无法实施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和技能训练,加上出监队仍是在大墙之内,罪犯回归社会前没有相应的适应期,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开放式监狱不设武装看押,没有隔离设施,实行宽松的管理制度,在监狱与社会之间设一个缓冲地带,以利罪犯顺利复归社会。
二、关于假释
自1840年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亚历山大·麦克诺基创设假释制度以来,作为近代监狱行刑的一项基本制度,假释在很短的时间内便风靡全球。100多年来,尽管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各国监狱行刑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风行一时的行刑制度被更新、更科学的制度取代,但假释制度却长盛不衰,至今仍在各国监狱行刑制度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的《监狱法》、《刑法》也都规定了假释制度,但从监狱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假释缺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与国外的假释制度相比,我国法律规定的假释在司法实践中简直可以说是“形同虚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假释制度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