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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适用的若干认识

关于假释适用的若干认识


王利荣


【关键词】假释
【全文】
  

  目前随着行刑法一体化的深入研究,更新假释观念、检讨现有模式弊端,改善假释制度逐渐形成了行刑理论热点。从行刑效益与社会成本出发,运用法律经济学原理,审视假释运作的现实障碍,设计新的假释模式,无疑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掘现有法律资源,突显刑事法预防犯罪的主题思想。更有意义的是,在论证完善假释制度途径之时,论者会自然而然地审度国家刑事政策的长远取向,思考整个行刑技术的配套完善问题。


  

  本文通过对假释适用的分析,阐明自己讨论问题的立场,并对假释权的配置、假释与其他行刑技术的结合使用、及其制度化完善提出初步看法,虽为一家之言,但对开拓讨论整个行刑运作的视野,或许有益。


  

  一、我国行刑运作中,减刑适用高于假释的成因分析


  

  假释是针对特定受刑人适用的附条件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从性质上说假释是“今为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一种作法,因此假释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的而为的权宜措施。”{1}既然“假释不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鼓励罪犯积极改造,逐步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一种刑罚制度。”{2}它与减刑的适用便形成了法律上的互补关系。而两者比较之下,假释不必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更改,只是在附有受刑人履行特定义务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法,因而司法部门对其运用的选择余地更大。这似乎能够解释一个普遍的事实现象,即大多数国家采纳的行刑变更方法是假释,减刑的做法反而不大常见。


  

  在我国情况恰恰相反,行刑政策的惯性取向是普遍启动减刑,限制假释适用。关于我国罪犯假释现状及分析,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专门组成了课题组,并做出了一份较为详实的近年我国假释适用的调查报告,新近在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署名文章收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理性思考》等,也运用了大量的国内外数据资料对其进行说明。以下简表扼要反映了自1995到1999年,全国监狱适用减刑、假释的比例反差现象:{3}


  

  以上数据与国外有关假释的数据比较,我国假释适用偏低的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在13个亚太国家中,我国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的水平。”{4}如1997年澳大利亚的罪犯假释率为42.2%,我国香港地区同年假释率甚至高达65.9%。{5}那么,为什么同一性质的法律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如此之大的动态差别,是刑事政策的有意而为,特殊社会条件的需要,还是司法保守所致,或者兼而有之?这同样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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