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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后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如何激活“沉睡”的代表人诉讼机制,使其在投资者求偿救济领域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跨境的比较研究,借鉴境外成熟高效的共同诉讼机制来改造我国的原有诉讼机制。国际上最具知名度的共同诉讼机制是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但这种极端民粹的诉讼机制只能植根于美国独特的国家结构、司法体制和文化理念中,很难直接为我国所适用。倒是在美国集团诉讼基础上改良的德国示范诉讼制度、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益机构代位诉讼制度对我国大陆更具借鉴意义。


  

  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暨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投保中心)代位诉讼机制。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投保法》),规定投保中心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得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证券与期货诉讼。截至2008年底,投保中心共就47件不法案件提起诉讼,金额达新台币238.21亿元,不论在促进法令执行的成效、唤醒投资者的法治意识,还是在保护投资者权利、打击证券侵权行为等方面,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台湾投保中心的代位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担当机制,指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的第三人,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某种程度的管理权, 因而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代表权, 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个人或企业的财产管理领域,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早已确立且极为成熟, 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等。但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组织或团体的诉讼担当制度在法律上付诸阙如。


  

  这一现状直接制约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我国为专门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公司)代表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我们认为,既然现行法律允许个人在财产管理领域行使诉讼担当权利,同样没有理由拒绝团体尤其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作为诉讼担当人,且后者更具公益性和必要性。


  

  具体到证券侵权诉讼领域,由投保公司等非营利组织代位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避免私人或律师主导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出现的滥诉、权责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均、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等问题。并且,非营利性组织往往代表不特定的公众的利益,拥有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广泛的社会资源以及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更适合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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