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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后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后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蔡奕


【摘要】创业板拟实行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和快速退市的制度,在退市节奏加快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退市后投资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尤其是向退市责任人的有效追责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投资者;司法救济
【全文】
  

  创业板拟实行与主板有区别的创新退市制度,即建立上市公司的直接退市和快速退市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降温市场对壳资源的恶性炒作现象,减少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有助于形成理性投资理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但退市制度的根本性变革,需要后续司法配套机制的保障,迫切需要建立退市后投资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尤其是向退市责任人的有效追责机制,其制度核心是解决“谁来追责”、“向谁追责”、“如何追责”三个根本问题。


  

  谁来追责?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极为复杂:《证券法》第56条规定了五种终止上市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了十六种终止上市的情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了二十二种终止上市的情形。这些终止上市情形可大别为自愿退市、违规因素退市、财务或交易因素退市三大类。


  

  对于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第十六种情形“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有专门配套的股份回购、现金选择权等救济措施,投资者一般不能直接就股价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投资者提起司法救济,一般也只能针对股份回购条件等技术问题提出。


  

  对于因财务或交易因素退市的上市公司,属于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范畴。诸如因连续亏损或交易清淡而导致的退市,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并且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以充分预见,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和司法体制均不允许通过司法救济为投资者的正常投资亏损买单。譬如,曾作为上海电器明星企业的上市公司水仙电器,因经营不善,加之在上海惠而浦水仙有限公司等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上的失败而成为首家因连续四年亏损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对于这样的退市情形,投资者就没有法定理由提起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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