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理论通常将审判程序看作刑事诉讼的核心,有的甚至认为,刑事诉讼程序指的就是审判程序。在我国,尽管也存在着“诉讼阶段论”与“审判中心论”的论争,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走向审判中心主义”。因为只有法庭审判才能完全形成控、辩、审三方组合形式,才具有完全的诉讼意义。也只有法庭审判才能对案件的命运具有终局意义,才能解决国家为何对其公民定罪并判刑问题,最终实现国家整体利益与被告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与此相适应,将侦查、起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并将之看作审判的准备阶段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当然,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走向审判中心主义并非易事,其重要的障碍之一就是如何理顺审前程序中诉讼关系。
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
由于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注:[法]孟德斯鸠着:《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的暴力,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有二:一是权利保障;二是权力制衡。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后者意在通过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衡,以防止侦查权的不当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完善:
1、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树立审前程序中的抗辩观。
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源于古典“自然正义”思想,强调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限制和剥夺的法律依据。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以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别的任何方法加以摧残。(注:[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74页。)”在现代法视野下,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注:[英]丹宁着:《法律的正当程序》,刘庸安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页。)”它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对于正当法律程序,我国立法上也有所体现,如《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在正当法律程序引入我国法律领域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缺乏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识,只把它当作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认为只是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而忽略了它在法律价值取向的衡量标准上的指向性作用。其次,即使在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正当法律程序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追诉机关权力过大,控辩诉讼地位不平等。再次,即使作为一种法律适用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追诉机关“有法不依”,刑讯逼供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