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诉法立法和实践中合理使用诉的合并制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实现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多个民事争议,肯定会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即包括将同一当事人之间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也包括普通共同诉讼中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还有将反诉与本诉合并起来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使用“诉的合并”一词,但在第126条规定了合并审理的几种情况。当前民事司法改革中较为迫切的技术任务之一即是要改革法院的考核体系,摆脱绝对的案件数量及个案诉讼效率的考核标准,使法院及其法官对诉的合并有足够的积极性,通过合理的诉的合并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作为结论,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取消审理期限的规定,即删除现行法第135条、第146条、第159条有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将勤勉审判作为法官的职业伦理在法官法中突出强调;另一方面,立法时应注重研究诉讼效率的控制性程序或环节,以合理设置诉讼权利义务为中心,以各程序合理转换、衔接为突破口,在根本上建立高效的民事诉讼体制。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融天明,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注释】在美国,1991年对39个州初审法院的研究发现,其中12个法院,至少有90%的案件在起诉后2年内结案,其中3个法院50%的案件超过两年仍未审结。参见理查德L.马库斯:《诉讼超级大国的恐慌》;在意大利,1994年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时间为1204天。参见塞吉奥·卡罗尼:《民事审判及其悖论——意大利的视角》;在法国,一审法院从就案件争点进行到全面听审到做出判决所经历的平均时间也在延长。参见洛克·卡迪特:《民事司法改革:接近司法·诉讼成本·诉讼迟延——法国的视角》,以上文献均摘自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傅郁林等译,《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讼诉程序的比较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在日本,地方法院审理时间超过1年的占21%,超过2年的占7%。特别是双方对审理的案件花费2年以上的有14%,参见〔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这一做法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在接到一些适宜调解解决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此外,“案前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也是一个有意义的试验,即对当事人案前和解,当事人经律师和基层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请求发给调解书,立案审查法官制作询问其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的记录后,可发给调解书予以确认。参见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数据来源于〔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图表10-9ab。〗
Shari Seidman Diamond and Jessica Bina分析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数据发现,民事审判比例与案件负担大小成反比,比如,有较高讼累的地方法院通常都出现较低的审判适用比例。参见Shari Seidman Diamond & Jessica Bina, Puzzles About Supply-Side Explanations for Vanishing Trials: A New Look at Fundamentals, 1 J. Empirical Legal Stud.637, 654-56 (2004) .
《审改规定》中虽规定:“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但仅有的规定较为粗略。依审判实践,争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争点、案件事实争点、证据争点和法律理由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