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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下)

  

  2.引入案件管理制度


  

  面对复杂而繁重的法院案件,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开始在民事诉讼中推行以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管理运动”。在案件管理方面,两大法系国家从各自的诉讼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提高诉讼效率。美国案件管理的重点是通过管理型法官促进案件分流,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法官的角色相应地从审判的主持者转变为纠纷的解决者,他们逐渐地赞同而且鼓励使用诉讼和解及ADR等替代性程序,通过案件管理使大量案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达成和解而终结。〔11〕1256我国法官从民事诉讼一开始就介入并进行适当的、积极的管理活动是必要的,这种司法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案件分流和集中化审理两种途径。前者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甄别案件,选择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者则是强调发挥审前程序的功能,即法官于审前阶段对争点进行整理,当事人也应及时确定诉讼标的,限定审判对象范围、使攻击防御目标明确化。法官在此基础上尽快掌握审判对象,以便及时拟定审理方案;原告如不能提出原因事实,法官则要行使阐明权令当事人补充或澄清。


  

  3.审判程序的合理化设计


  

  (1)简易程序对于缩短诉讼周期有显着作用。


  

  实践证明,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可以实现简化诉讼程序,诉讼周期就会相应地缩短。日本有关民事审判数据证明了这种做法的成效。如图(七)所示,在2001年,简易法院近90%的案件可以在三个月内审结,超过12个月审结的案件不过0.5%;但是地方法院中,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不到45%,超过20%的案件审结时间长于12个月(其中7.2%的案件审结时间超过24个月)。尽快立案和选用合适的诉讼程序、诉讼形式,凡依法可适用简易性诉讼程序的即予适用。〔12〕104可以推行一些较为成熟的案件分流做法,在立案阶段依职权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可考虑在立案环节将民事纠纷分流于法院体制之外,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如建立法院“委托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制度[18],等等。


  

  图(七)[19]


  

  (2)案件集中化审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益。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强调强化审前程序的作用,设置审前准备法官,促使案件审理更带有计划性以控制诉讼的进展速度,最终使案件在一次集中审理中就得到解决。美国民事司法则针对增长的案件负担,法庭异常繁忙的现实,将一些审判的负担转移给审前工作[20]。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证据规定》确定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基本框架[21],其中有关交换证据和举证时限的规定,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整理双方争议焦点,从而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现在的问题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管理措施,避免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消耗大量精力和金钱,导致程序上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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