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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上)

  

  从上图(一)我们可以看出, 1989年是我国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最高的年份,高达27. 54% , 1990年从增幅上看虽然是负值,但案件的绝对数量仍比1988年前要多。这意味着,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和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一时期陡然加大,法院的审判资源一时无法缓解这种持续加大的张力,诉讼迟延现象自此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问题,以至需要在立法层面寻求解决对策。当然,这只是一种推论,当时诉讼迟延现象到底有多严重,以至于需要法律对之做出这样的硬性规定呢? 从图(二)所示的案件增长的绝对数量上看,我们发现, 1989 年到1992年一审民事案件增长的绝对数量其实并不多,远低于1994年到2000年的增长绝对值,这说明,上述的张力也许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同时, 通过对1989年前后的《人民法院报》中相关文献检索,我们发现,同期关于诉讼拖延的报道却很少见,其出现的频率远远低于2000年前后; 1983年到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这一现象没有任何涉及。如果诉讼迟延这种现象在当时已是比较普遍,在全国范围有严重的影响的话,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一致沉默是相当反常的。实际上已有学者从法院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角度对这一背景做出了解读,认为,隐含在这样一种合理化的话语之下的是法院提出审限强烈要求的潜在动机:法院通过效率方面的自律,引起掌控法院人事权和财政权的部门的高度关注[3],以获取更多的审判资源。


  

  “由于法院系统的物质资源基础长期以来实际上依赖于诉讼费用的收取,所以尽可能地多收案多办案在大部分法院就成为从上到下共同的绩效指向,于是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上的审限规定并将其内容‘用足用活’,就成为许多法院在内部促进或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对审限的要求往往也能够得到在第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自觉配合。”〔3〕51


  

  联系到我国法院财政管理体制和法官收入分配机制,这种解读应为一种合理的推论。


  

  1993年后,中国迎来了“诉讼爆炸”时代,此后连续四年的一审民事案件高增长率,使1996年的民事一审案件数量比8年前多出2. 34倍,法院的审判压力真正凸现出来,诉讼迟延问题随之突出。社会对法院的批评和人民群众的抱怨频见于媒体。同时,从1997年到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审限问题均给予特别关注,例如,在1997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承认“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超过审限”是目前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1998年后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严格执行审限制度以提高审判效率的努力,近十年中这种努力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和精细化,最终的标志则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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