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产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参与有效竞争,由于参与竞争的企业数目少,在这些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现象,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企业投资在这些行业,将会获得比在其他行业中更高的回报。在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的相同行业为争夺这些超额利润而展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变更博弈规则将这些超额利润从国外企业转移到国内企业。也就是说,通过国家贸易政策扶持这些存在着超额利润的行业以增强这些国内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这样做最简单和直接的方法,是对国内企业进行补贴,以阻止国外竞争对手的投资和生产。只要增加的国内企业利润超过补贴数额,在不考虑对消费者影响的情况下,从国外竞争对手手中夺取的利润,就是补贴带来的国家福利净增长。这样的福利净增长是建立在其他国家的损失之上的。
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消除的市场失灵可能有两种: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外溢现象使企业不能获得外溢到其他企业的知识所产生的收益;寡头垄断行业中存在的垄断利润。基于此,政府应该对产生技术外溢和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状况的行业给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扶持。这种积极的贸易政策,可以增加本国企业利润,而让国外竞争对手承担损失。
世界各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事例有:日本上个世纪50年代的钢铁工业、70和80年代的半导体工业;欧洲70年代协和式超音速飞机研制、70和80年代空中客车的开发;美国的国防工业、农业政策等。
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最典型的行业是农业。美国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生产,知识的无偿占用问题十分突出。一个农场主的改革可能被成千上万其他农户免费效仿。基于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广泛和长期的行业政策,一方面致力于农业技术的研究,一方面通过农业辅导服务局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同时,政府在一些如灌溉设施等大型项目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经济学家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系列措施,正好弥补了市场失灵造成的问题,因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防工业方面,美国政府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的国防开支是世界之最,美国政府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军备购买商。政府军事投资与购买,首先使企业容易产生规模效益,从而在民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其次,军事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了可供其他领域运用的知识。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最成功的产品是公司于1960年推出的波音707客机。该产品的开发很大程度上归功于B-52军用飞机的开发。
四、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至此,中国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全面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个重大事件,同时,还是WTO/GATT历史上一个最为重大的事件,因为中国的加入,将给WTO法律体系带来意义深远的影响。根据WTO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两书”)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所有其他成员的加入议定书有所不同,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堪称WTO/GATT历史上一份独特的国际贸易协定。它包含了诸多有别于WTO协定内容的特殊条款,大大改变了诸多WTO协定对中国适用时的规则内容。这些改变,将给今后WTO法律规则的运用带来怎样的影响,受到了世界各国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有的学者甚至认为 [19],这些违反WTO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的条款,将削弱WTO重要的“规则导向”体制特征,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最终严重损害WTO的功能与权威。
具体到两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WTO义务”,如透明度、司法审查、过渡审议、地方政府等,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如《议定书》第10条(补贴)、第12条(农业)、第15条(确定倾销和补贴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167条(出口补贴)、第168条(出口补贴)、第171条(产业政策,包括补贴)、第172条(农业政策,包括补贴)、第242条(纺织品)等。而几乎所有这些规定了中国“超WTO义务”与“超WTO权利”的法律条款,其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定,典型的如《议定书》第《报告书》第242条各成员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由于条款存在的法律不明确、不确定等因素,极易造成各成员对条款规定权利的滥用。为了防止这些滥用情况的发生,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是一个十分的重要和急迫的工作。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涉及国际法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条约法解释原则、国际法国内适用原则、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等,是一个兼具实践意义及学术价值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一项责无旁贷的研究义务。
【作者简介】
黄东黎,山东单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主要学术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对外贸易法,法经济学。
【注释】张乃根译,约翰·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贸易法学科划分的论证,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前言部分。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The Legal Texts.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事实上建立WTO的基本条款只有16条。该条文在起草时没有冠名,之后与其他文件一起被统称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为将这16条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全文区别开来,本书中将这16条称为“《WTO协定》”。
WTO前言,第四段。
第2条规定成员方适用法律的范围:《WTO协定》附件和相关法律文件自动适用于各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这些附件和相关文件包括18个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为附件1、2、3的内容。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PTAs)和包括在附件4中的协定仅适用于签署它们的组织成员。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有4个诸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前两个仍然有效。
《WTO协定》第2条第4款确立1947关贸总协定1994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1947关贸总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在法律和条文内容上都有所区分。法律上,1994关贸总协定不是1947关贸总协定的后继协定。所以,如果一个1947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退出后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该缔约方对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不承担1947关贸总协定义务。
《WTO协定》,第4.7条。
同上,第6.2条。
同上,第6.3条。
同上,第6.4条。
同上,第16.2条。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二、三章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劳动投入等自然因素,因而违反自然规律。
由于各国不可能同时进口,因此,一个国家的获利以另一国的损失为代价。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1999年。
如美国学者Julia Ya Qin。参见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 Vol. 37 No. 3 June 2003,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