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与中国《加入议定书》
黄东黎
【关键词】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中国《加入议定书》
【全文】
一、WTO法律体系的性质
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处理跨国交易中涉及贸易、投资与服务问题,以及与来自于域外的个人或企业在域内的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法律 [1]。由此来看,WTO法律体系无疑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但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庞大的国际法大学科划分,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国际银行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环境法、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学科。进一步划分可以看出,WTO的法律体系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学科。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研究范畴,目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学术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如WTO法律体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盟法(European Union Law),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保障措施规则等,与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等,分为两个研究部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根据这个划分,WTO法律体系的性质,应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而所谓的国际贸易法,其定义应当是: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至于国际商法,则是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2]
二、WTO法律体系的内容
WTO法律体系是一个调整国际贸易中成员方多边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几乎所有的领域。因此,学习和研究国际贸易法必须首先学习和研究WTO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国际贸易法与WTO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WTO的前身是1947-1948年由22国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按照当时的计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是国际贸易组织(ITO)协定内容的一部分。由美国作为主要发起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贸易组织谈判的发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其初衷,是为了建立一个范围广泛的多边贸易国际组织。由于美国在批准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内容广泛、复杂,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的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上的困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未能实现。就这样,8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定了一份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的临时议定书,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随后,其他14个原始缔约国也签署了该临时议定书,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之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调整国际贸易与各缔约方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一直适用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即WTO的成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这个过渡期间,共经历了六次谈判。其中,肯尼迪回合(1962-1967)与东京回合(1973-1979)谈判对协定内容做出了重大修改,而最后一次的乌拉圭回合(1986-1994)谈判则促成了WTO的诞生。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文件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 [3]。它是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4](最后文件),仅有16个条款的《WTO协定》 [5],“最后文件”的附件,以及与《WTO协定》共同签署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和宣言共同组成。全部文件共约26,000页。
《WTO协定》是WTO的宪章性协定。协定创建了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一个包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全部结果的,完整、更为可行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6]。这个国际组织就是WTO。
《WTO协定》同时规定了WTO的组织功能,法律适用范围 [7],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以及GATT 1947和GATT 1994的关系 [8],呼吁各成员方共同努力提高全球经济决策的连贯性。但是,协定本身并不包含贸易政策义务的实体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协定的四个附件里。附件1包括关于货物贸易的实质性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B),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1C)。附件2是关于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附件3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1、2、3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约束WTO所有成员。《WTO协定》的最后一部分附件4,包括《诸边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仅对接受它们的成员方有效。
WTO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手段;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同GATT相比,WTO的基本宗旨增加了发展服务贸易的目标,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概念,并且针对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应当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