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
仅就英国而言,英国法院没有确认保险人具体的合同后诚信义务,即便是有不得欺诈拒赔的义务和责任。学者认为,在缺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不能指望保险人警告被保险人其行为会损害其保险。要求保险人承担如此严厉的义务不符合商业现实。
英国保险法律对于保险人诚信义务显得十分保守。不过,特定的商业背景则使其具有了合理性。因为,英国保险人向来较为诚信。至少在20世纪英国保险业因公平和正直获得了非常高的声誉,有关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很少成为诉讼的对象。它不像美国保险业那样遭受到各方的激烈批评。[12]
但是,我国不能效仿英国立法者的态度,而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补充和强化保险人的合同后诚信义务,尤其是保险人不得欺诈拒赔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简介】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766)3 Burrl905。该案涉及保险合同成立前诚信。
ZWL.R.170
在美国,有判例认为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主要由保险人单方面承担,而非针对被保险人。
Thompson v Knicker broker Life Ins Co,104 US252,258,Bradlley二法官(寿险);美国大部分地区现在立法规定必须发出通知,特别是寿险续订时。
Malcallm A.Clarke著,何美欢、吴志攀等译:《保险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Sinclair Harder O’Malley & Co V. National Ins co. of NZ(1992)7 Anz Ins cas No. 61一098(新西兰,1991—责任险)。
2 Lloyd’s Rep377,HL
Norwood v Travelers Insurance Co.(1939)204 Minn695.
See Ashley,Stephen 5.,Bad Faith Actions:Liability and Damages,2nd,ed,west Group,1997
IQB665(c.A.)
L.R.L.R,94,137一138
Baris Soyer,“continuing duty of utmost good faith in insurance contracts:still alive?”,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2003,LLP,p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