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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后诚信义务

  

  加拿大的情况类似于美国。


  

  但是,英国法院完全不接受美国的做法。在英国,保险人对无理拖延赔付只负合同责任。Banque Keyser Ullmann·Skandian Insurance Co.[10]案等表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也表明英国法院不愿创造一种类似于已被美国法院确认的新的最大诚信侵权。


  

  不过,判例并没有关闭侵权的大门。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the Channel Islands Ltd v. McHugh[11]案清楚表明,当保险人欺诈地拖延赔偿时,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共谋(conspiracy)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在这种侵权下获得损害赔偿似乎是理论上的。


  

  但是,法院仍有可能在合同中默示一个条款要求保险人谨慎处理保险请求。这是公平订约的重要步骤。未来英国法院或许会改变保险人对迟延赔付不负责任的现行规则。公平和及时处理保险请求是复杂的保险市场的重要基石。中国似乎认识到了有缺陷的请求处理实践中的潜在问题。


  

  保险法24条、第26条海商法237条规定了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或及时理赔的义务。另外,根据保险法24条、第139条和第151条,保险人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据此,保险人违反上述义务构成违约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


  

  保险人欺诈拒赔的,构成侵权,因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一般义务,并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这时,被保险人除了保险赔偿外,还应赔偿其他财产损失,甚至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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