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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法律性质论

【作者简介】
吴志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罗开卷,单位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许福生:《刑法学讲义》,台湾国兴印刷厂2001年版,第147页。
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页。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0页。
被人们称为“假释之父”的亚历山大·麦克诺基,早在1840年就提出了“狱门最终由罪犯自己启动”的著名矫正理念。朱伟临:《美国假释程序评述及借鉴》,《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5期。实际上,我国行刑实践也提倡该理念。
丁道源:《中外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7年版,第36页。
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10页。
同注
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与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页;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57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页。
司法部预防犯罪所:《假释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笔者认为,是否给予受刑人以假释,有无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适用假释存在一个释前再犯预测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刑事司法过程的确定阶段,即在决定是否对某个罪犯予以假释时预测是个关键的因素。
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页。
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与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1983年版,第239页。
累犯和长刑暴力犯并非全是不可改造之类,对“适格者”予以假释,符合假释制度设立的初衷。
有议者认为,法定假释是罪犯权利极端化的表现,断然否定国家刑罚权,因而不足为取(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与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116页)。另有学者则认为,法定假释是罪犯权利的表现(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59页)。笔者倾向前种观点,认为假释权利说下的假释权是“适格假释者”的权利,是有条件的;不管有无再犯可能性而一律法定假释,不利于受刑人的教育和改造。
邓又天:《西方国家刑罚制度中的缓刑与假释》,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50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页。
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10页。
杨世云、窦希琨:《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4页。
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82页。
司法部预防犯罪所:《假释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与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陈剑、张惠芳:《浅论假释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陈梦琪:《论多元化假释体系的构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版,第53页。
朱伟临:《论“假释权利说”导向下的假释撤销程序》,《法学》1997年第1期;汪建成、余诤:《海峡两岸假释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陈剑、张惠芳:《浅论假释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马长生、罗开卷:《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
汪建成、余诤:《海峡两岸假释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107页。
朱伟临:《论“假释权利说”导向下的假释撤销程序》,《法学》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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