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刑人假释权是一种普遍性权利。恩惠说下的假释是一种例外,而非受刑人之普遍性权利。相反,权利说变假释为奖励性的个别处遇为权利性的普遍待遇,任何受刑者只要“适格假释”便可行使假释权,接受国家的审查与批准。由此,凡排斥累犯、长刑暴力犯假释权的做法是值得反思的。笔者认为,可对累犯、长刑暴力犯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对反社会人格得到改变重塑者予以假释,其利大于弊。
(二)受刑人假释权利之具体表现
受刑人假释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无明确的立法规定。有学者认为,罪犯假释权利包括假释申请权和假释出狱权,其中假释出狱权是罪犯假释权的实质和核心。[22]另有学者探讨了假释申请权。[23]还有学者提出了撤销假释的司法正当程序中的受刑人诉权。[24]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假释权利的各种探讨是非常有益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上述各观点都未能全面阐述受刑人假释权利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受刑人假释权利主要有:
1.假释知情权。假释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悉权或了解权,是指受刑人在行刑进程中,有获得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说,就是获知自己“适格假释”的权利,获知自己如何申请假释的权利,获知自己不予假释的事实和理由,获知自己在不予假释或被撤销假释时的司法救济权利等。
2.假释申请权。假释申请权,是指“适格假释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权机关提出假释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审查的权利。如果受刑人本人没有能力行使,则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代替行使假释申请权。假释申请权是假释权利说的必然结果,变受刑人为完全被动的审查客体为启动假释程序的主体,最终把监狱大门的钥匙交到受刑人手中。
3.假释同意权。假释同意权,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假释决定之前,需听取受刑人本人的意见。假释恩惠说下的假释,仅是国家有权机关单方面决定是否给予行善者,没有受刑人本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而假释权利说下的假释,对“适格假释者”来说,是国家有权机关与受刑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互动制约关系。虽然难以出现“适格假释”的受刑人不愿假释出狱的个案,但假释同意权对受刑人处置自己权利的发挥可谓淋漓尽致。
4.假释听证权。假释听证权,是指有权机关在涉及审查、撤销假释案件时,除行刑机关、受刑人本人参加外,吸收与受刑人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在有权机关听取行刑部门的报请假释意见、受刑人本人对自己已具假释“适格”的陈述及与受刑人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对该受刑者的监狱表现发表的意见后,有权机关立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查或撤销假释的结果。通过假释听证程序,可以增加假释运作的透明度,并能使有权机关真实了解待假释者的具体情况。[25]当然,是否听证是“适格假释者”的权利,对要否举行及受刑人是否参加,受刑人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