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释权利说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在西方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1)假释由赦免制度那样的恩典变成了受刑人的权利;(2)假释由例外转化成为原则,有许多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法定假释制度[17](无条件假释制度);(3)在司法上,假释的适用率日见提高。[16]另有学者也认为,从恩典到权利,是假释制度随刑事思想进步而出现的新趋势。[18]然前述《东京规则》提出的,关于假释适用“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的规定,则是国际发展趋势的标志。因之,提倡假释权利说,是顺应国际潮流之表现。
(六)他国司法实践的高假释适用率,足见假释权利说的合理性
在假释权利说的指导下,诸多国家的假释率呈现高涨态势。兹举几例。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假释率为60%,70年代达70%,1993年为72%。[19]日本1954年的假释率为79.5%、1970年61,84%、1973年56.77%、1977年53.1%。[20]加拿大1992-1993年度联邦矫正机构罪犯的假释率为36.2%;瑞典1993-1994年度假释率达33%,而澳大利亚的同期假释率为36.3%。[21]可以发现,假释权利说对各国司法实践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从另一个角度昭示了假释权利说已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三、受刑人假释权利之具体表现
基于假释恩惠说的历史局限性,假释权利说正以一股强大的力量统领各国的假释适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任何事物并非十全十美,假释概莫能外。首当其冲的是欠缺受刑人之具体假释权利的规定,难使假释的适用形成国家与受刑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对等关系,受刑人权利的缺失酿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使假释的高效运作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刑事诉讼中公正实施刑事实体法与充分保障公民人权有机统一的直接目的,这是当今社会不容许的。因之,探讨受刑人之具体假释权利,不仅利于完善当前假释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而且能极大地保障受刑人之人权。
(一)受刑人假释权利特征分析
假释权是受刑人人权之一部分,具有如下特征:
1.受刑人假释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假释权基于行刑法律关系而产生,只有当受刑人达到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即“适格假释”时才能要求假释,此其一。其二,受刑人 “适格假释”时并不能立即获得假释,还需经过国家有权机关的审查与批准。依此,国家有权机关有权在受刑人有无悛悔及再犯可能性之间进行自由裁量,但该“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对“适格假释者”有义务予以核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