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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法律性质论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当然也是保障受刑人人权的大宪章。作为一种优良处置长期自由刑的假释制度,直面受刑人人权保障应是意料之中的事。笔者认为,权利说有利于受刑人人权保障,具体表现为:第一,前面论及,恩惠说使假释成为一片面行政授权行为,国家对是否恩惠之施与及收回均可任意为之,故在假释之核准、撤销与实施-上,倾向于否定受刑人有任何要求或主张之权利。职是之故,受刑人在假释上的实体性权利和诉权全归于无,导致权利、权力关系失调,既不利于受刑人人权保护,又不利于调动受刑人改造的积极性。第二,恩惠说致使是否给予假释是国家一方的事,相反,权利说主张受刑人只要“适格”,便可获得假释。权利说使假释成为了一项常规制度,而不是例外,将所有受刑者一视同仁,正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生动写照,其体现的人权保障意蕴至深至远。第三,权利说能在某种程度上扭转受刑人的刑事法律关系客体地位,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有利于保障其人权。第四,以权利说为指导,对“适格者”予以假释,使之回归社会,避免不必要的或过剩的刑罚,是保障其人权的应有之义。


  

  (三)假释权利说更能鼓励受刑人自新和改造


  

  对处于长期自由刑的受刑人来说,早日获得自由是他们的最大渴求。而假释为他们展示了出狱的前景,能鼓励他们走自新之路,从而加快改造的步伐。倡导假释权利说,对“适格者”予以假释,使“狱门最终由罪犯自己启动”的理念得以成为现实。进言之,受刑人能否早日恢复自由与其自身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无疑会促使受刑人更加积极而主动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启动狱门,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效。正如学者所言“假释权利说导向下的假释制度彻底改变了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格局,充分利用了自由刑的时间弹性,使自由刑的执行变得充满生机和活力;它也大大激发了罪犯改过自新、奋发向上的原动力,使罪犯每天都在希望和盼望中度过,因而对罪犯的改造具有极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13]


  

  (四)假释权利说更有利于行刑经济的实现


  

  所谓行刑经济,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尽量节省刑罚,尽量以最少的实际执行量获得最大的执行效果。假释是一种利于行刑经济的制度,正如有学者所言:“受刑人可于刑事矫治机构之外,藉观护人之助,因得继续保护良善,一方面可以加速受刑人之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可节省国家在刑事矫治上的费用。”[14]笔者认为,比较假释恩惠说,假释权利说更有利于行刑经济,具体表现在:首先,提倡假释权说,对凡是已受到必要的监禁惩罚且已改邪归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受刑人予以假释,可避免不必要的刑罚,从而更有效地促使行刑经济的最大化实现。其次,提倡假释权利说,意味平等对待所有受刑人,就必然要求赋予确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累犯和长刑暴力犯以假释权,[15]实能避免此两类受刑人的行刑过剩,从而进一步实现行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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