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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法律性质论

假释法律性质论


吴志梅;罗开卷


【摘要】对假释法律性质的认识,见仁见智。提倡假释为受刑人之普遍性权利,符合现代刑罚教育、矫正目的,顺应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时代召唤,蕴含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理念。受刑人之假释权利具体表现为:假释知情权、假释提请权、假释同意权、假释听证权、再次假释权、假释异议权、不予假释的复审权、诉权及撤销假释之司法正当程序权等。
【关键词】假释法律性质;假释恩惠说;假释权利说;受刑人人权;假释权利
【全文】
  

  假释,滥觞于1790年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州行政长官菲利普的提前释放的做法,其立法化最早见之于美国1869年的假释法,已存在并践行了100多年,被誉为近代刑法的宠儿之一。可时至今日,不论国外还是国内,有关假释法律性质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看法,严重制约假释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鉴此,笔者以现代刑罚目的和人权保护为视角,极力探求假释的法律性质,提倡假释权利说,并对受刑人假释权利作一具体分析,希冀为我国假释的立法完善和司法的运作顺畅尽绵薄之力。


  

  一、关于假释法律性质的观点评析


  

  对假释之法律性质,国内外概有两大观点。一者认为,假释是国家对受刑人之恩惠。另者认为,假释是受刑人自身享有之权利。以下详述之。


  

  (一)假释恩惠说


  

  假释恩惠说,亦称假释奖励说,认为假释如同赦免一样,是国家对受刑人的恩典,即对于服自由刑的受刑人,如果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的行为状态,则由国家赐予其在刑期届满前提前释放,以作为对其良善行为的一种奖赏。恩惠说所昭示的假释法律性质,除了有鼓励受刑人在监狱内勤勉向上外,最主要的是着眼于维持监狱秩序,未必与受刑人的再社会化、保护更生等意蕴相联结。[1]如西班牙刑法98条在规定假释的条件时指出:由于服刑者行为良好值得此项优惠。


  

  该说是建立在旧派报应刑基础之上的一种学说,是对保持善行者的恩惠措施,是事实责任和罪刑等价原则的一种例外。其合理性表现在:首先,该说突破了盛行日久的报应刑,征表了教育刑(或目的刑)的新生,有利于受刑人的自新、改造。恩惠说是对雏形状态假释法律性质的说明,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合理的,趋向刑罚改革的现代化前进方向。其次,假释是刑罚个别化的表现,直面受刑人人权保障。恩惠说排斥了往古刑罚以报应来维持社会秩序而对人权漠视的一贯秉性,赋予了刑罚在强调报应的同时添点人权保护的气息,凸显了受刑人逐渐以“权利人”的姿态迈入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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