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条,《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3条。
知识产权领域中所谓的“放水养鱼”是指,权利人在最初发现某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并不加以制止,待行为人在就业人数、生产线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再凭借“停止侵害请求权”与行为人谈判,使行为人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
有关从交互性的角度理解权利的论述,参见[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R.H.科斯、A·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梁慧星:《中国
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梁慧星:《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关于其详细理由,参见梅夏英:《
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5页;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206页。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8页。
但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当时的时效取得以善意为条件。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凤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结合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笔者赞同后说。
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2-98页。
参见前注,[意]彼德罗·彭梵得书,第222页。
参见尹田:《法国民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960年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1)已连续15年支付了与某一不动产所有权有关的税款的占有人,可成为此等不动产的所有人。任何土地,当它根据习惯由某一家庭的成员共有时,不得通过时效取得其所有权,此等家庭的任何成员可随时要求此等土地。”[意]勒内·达维德:《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有学者认为,德国法之关于土地所有人的时效取得实乃登记时效取得制度。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参见瑞士民法典第728条。
参见韩国民法典第245、248条。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8-770条。
参见1975年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27条。
参见《越南民法典》,吴尚芝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英美法上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但反向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时效取得制度的功能。
参见前注,梅夏英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9页。
[意]桑德罗·斯契巴尼《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
[德]K·茨威克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参见童之伟:《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参见余能斌、范中超:《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载《法学》2002年第1期;马俊驹、江海波:“论私人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社会化”,载《法学》,2004年第5期。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参见德国基本法第14条,美国宪法第五、十四修正案,日本
宪法第
29条,意大利
宪法第
42、
43条,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35条,中国
宪法第
13条等。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参见前注,谢在全书,第166页。
lease see Jessica Litman,War and Peace,53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21(2006).
Peter Drahos&John Braithwaite,Information Feudalism,Earthscan Publications Ltd,2002.
参见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310页。
参见前注,[德]卡尔·拉伦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页。
参见前注王泽鉴书,第314页;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