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知识财产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中世纪末期以降,步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后尘,西方兴起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霍布斯、斯宾诺莎、狄德罗、伏尔泰、卢梭、洛克、博丹等思想家纷纷着笔讨论人性与神性的关系,颠覆了之前神为世界之中心的理念,张扬人的能力,开启了人本主义哲学思维,提出理性是世界之中心的主张,“人为世界立法”。旧王朝、旧制度的大厦摇摇欲坠,代之以经典思想家们描绘的启蒙主义社会图像。社会秩序再不是神性秩序,财产再不归属于上帝,个人所有权再不泯灭在神性统治的炼狱中。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被称为是自然法典的《法国民法典》中,也再现了对所有权之神圣的钟情。[25]一如比较法学家次维克特和克茨所评价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26]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没有界限。所有权神圣,更准确的理解是,界限范围内的神圣,所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无论所有权这一理念与自由主义多么具有亲和力,它应当在自己的范围内被行使是罗马法以来的固有理念。时效取得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法本身就折射了这种理念。另外,现代的宪政主义者认为,民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还是宪法上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这一规范在私法上的投射。在宪政主义者看来,宪政塑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宪法为民事立法确立了立法依据。民法上的诸多制度应当在宪法的框架下获得解释。[27]近代以来有关权利之本位的宪法思想、文本与判例,一方面书写了所有权受保彰的历史,同时还铭刻着所有权承担社会义务的历史。[28]就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言,“财产权必须对社会福祉负责。此种社会负责义务性是构成其财产基本权利不可或缺之成分,以故,财产权人的权限行使,也不可以逾越侵犯财产社会义务的界限。”[29]因此,德国、美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我国等在宪法中一方面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还同时规定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30]宪法中关于财产权之社会义务的规范如何在私法领域落实,则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直接通过私法中的具体制度再现宪法中关于财产权之社会义务的规范,民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就是一例。若私法中没有具体制度,则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中的落实,有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之别。直接效力乃指宪法中的规定对私法领域具有直接的效力,而间接效力维护宪法权利乃是针对国家或者国家权力之权利的传统观点,认为宪法规范只能透过私法规范中的那些一般条款(如权利不得滥用)或者具有概括性的规定或法言法语发挥其效力,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规范,而私法中的一般条款、概括性规定等就成了宪法规范的切入口。[31]从目我国前的司法实践看,宪法在私法领域仅具间接效力。无论如何,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法要求,它应当在私法中通过一般性规范或者具体指导得以体现。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民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之宪法规范在民法中的折射。


  

  时效取得制度一方面在于督促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人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另一方面还在于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当一个行为人持续、和平、公然地行使他人的财产权达一定期间,就会在第三人和行为人中形成一种信赖,认为权利人已经放弃了其权利。此时,维护这种秩序非常必要。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具有重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相应地,有序的生活方式被承认为个人努力活着社会努力的一个有价值的目标。[32]而秩序的维持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来支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应当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时效取得制度之所以赋予持续、和平、公然地行使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人以权利,就是出于对秩序这一价值的考量。它提供给民事主体的是社会生活经验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据此,如果行为人长期、持续、公然、和平地行使他人的知识财产权,而权利人不予制止,就会在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信赖,认为这一秩序已经得到法律和权利人的认可。如若法律再赋予权利人对这种行为予以追究,就违背了其自身对秩序的追求。由此,按照时效取得的制度理念,笔者认为它在知识产权法上颇有适用之空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