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独特的刑事政策及社会控制方式
在信赖多于抵触的互援体制下、在考核规则环环相扣的交错机制下,公检法三家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流水作业、联合作业,这促成了他们的无罪控制。又是哪些因素导致他们服从并巩固这一体制呢?在笔者看来,正是现实的刑事政策及维护稳定的社会控制要求。公检法被视为落实刑事政策的主力军,他们也有贯彻政策的传统。虽然刑事政策屡经变化,先后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但主流与核心政策是严打。其基本要求是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与西方国家“重重”式“严打”政策不同,我国严打的特点是政治性、军事性及严苛性。它往往是由各级党组织及政府牵头,公检法集中进行的全国斗争。
80年代确立、90年代全面执行的综合治理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检法的打击与定罪倾向。因为综合治理中的党委领导人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属地责任划分,以及法院承担的职能,均会间接、直接地给大案疑案的审判带来压力。而且,中央明确提出“严打是综合治理首要环节”,也使得综合治理成为公检法定罪倾向的主要推动力。[13]在严打、维稳的刚性要求下,选择疑罪从无还是从轻,就不仅仅是法官及法院的证据判断及法律适用问题了。即使在刑诉法修改及证据规则不断完善的新背景下,证据不足案件的裁量,依然不可能仅仅是刑诉法第162条的落实问题。无罪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会成为一个重要的案外因素,影响法官的裁量以及法院领导的决定--证据虽不足但判轻刑,既能打击犯罪,实现一般预防,又“留有余地”,可进可退。近年来,司法机关开始提倡宽严相济政策,例如,最高检2007年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这与社会和谐理念的落实、司法实践对刑事和解的需求有关。虽然这增加了轻罪宽宥及刑事和解的力度,是可取的刑事政策调整,但它依然未放弃对严重犯罪的从严打击,再结合如今依然在强调的维稳政策,可以说,总体趋势依然是严格紧张的。据不完全统计,仅自2008年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已多次进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假币、传销、黑恶势力、危及食品安全、涉灾等犯罪的专项活动。
我国社会控制的特点也使得疑罪从无的空间被挤压。当代西方国家为何能在可能放纵罪犯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从无判决?与其说因为他们受到刑法谦抑、程序正义及人权保证理念的影响,还不如说因为他们有更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即使其司法放弃了惩治,其他组织及机制依然能实现对罪犯的预防及控制。其社区、精神病院、学校、银行、通讯公司甚至各类团体都是这一网络的参与者。福柯认为,在现代社会,权力分布其实更为扩散,国家监控更为细微周到,医院、学校及监狱是物质监控主体,信用体系、档案制度是制度监控者,“权力的眼睛”无处不在,即使知识享有者也参与这一控制。{7}因此,是要看到西方国家的刑罚更节制了,但也要看到,其节省的空间又被其他防卫机制所弥补。也因此,他们才敢对具体的、活生生的罪犯判决无罪。以刺杀里根总统的罪犯为例,能对其放弃刑事责任追究,就是因为他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将被送进精神病院,出院还需法官许可,这种处遇与无期徒刑并无区别。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法官及大众都明白,即使辛在刑事审判中走了好运,但不会长久,他将难逃一系列后续制裁。这些制裁既来自随后的民事审判,也来自其信用等级上的降低以及活动范围的事实限制。总之,在控制网络严密的国家,疑罪从无不会带来太大问题,所以才能较多实现。这也凸显了疑罪从无需要的社会条件有多么的复杂与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