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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因素与案内裁量:疑罪难从无之谜

  

  法官及法院也深知在检察系统的考核与奖惩体系下,一个无罪案件会给检察官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后果。因此,一般也能体谅检察官,主动采用建议撤诉、建议退侦等措施,只有检察院坚持起诉的,才会施以从轻判决,极端情况下才判无罪。而且在法院系统,不仅自身在考核办案数、当庭服判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及上访率等,测评结案率、调解率等,也会主动控制无罪率。


  

  法院遇到证据不足案件,权衡是否判无罪时,不能不考虑公检及自己的考核指标,不能不考虑被害人上访带来的上访率提高。在现行法院管理制度下,法官承办的案件出现上访,会遭受极严苛的惩罚,而且要对上访负责到底,无论职位及单位有了什么变化。如事后证明确实错放被告人的话,后果将更严重。而笔者调研时遇到的法院领导要主动消灭无罪判决的原因就在此。


  

  而且公检法三家考核规则的矛盾亦会增加疑罪从无的难度。实践中,往往检察院还未起诉,法院还未判决,公安已嘉奖立功了。法院如在后续程序中判无罪,公安的嘉奖就要被撤销,甚至还要和检察院一起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公检不能接受的。显然,这也会促使公检努力抑制无罪判决。因此,仅从绩效考核角度看,绝大部分法官及法院在证据不足时选择于人于己均有利的从轻判决,就可以得到理解了。


  

  (三)独特的被害人反应及社会舆论导向


  

  现阶段,法官与公众的距离过近。被害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反应能很容易的对法院的证据裁量产生影响。现实中,被害人如对判决不满意,往往采用上访、示威甚至抬尸游行等举动给法院施加压力,而这会严重冲击司法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裁判结果往往会因此有所不同。可以说,疑罪从无面临的第一挑战,正来自被害人及亲属。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张在玉的哥哥及其他亲属的愤慨之情,就在不小程度上左右了佘案的走向,尤其在湖北高院撤销原死刑判决,发回重审以及进一步退侦时,张家就不停上访、甚至组织游街示威。赵作海案也有过类似情形,赵被捕后,被害人等就在法院前示威,要求严惩赵。虽然被害人此时不一定正确,但法官和法院,不能不考虑这一反应。在不少法院,上诉率与上访率也是衡量法官水平、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如果案件中存在反应激烈的被害人,对其进行安抚,不让其闹事,就可能成为法官最重要的考虑。对法官而言,在此情况下,“破了案、判了人”比“抓对了人、判对了刑”更为重要。


  

  虽然在各国,围绕案件审判,都会出现被害人及舆论压力。但细究能发现,我国法官及法院遭遇的压力的方向,与诸多法治国家的不同。例如,同是被害人及其亲属,我国和西方国家的被害人对嫌疑人的关注点就有很大不同。同是被害人亲属,奔驰公司在中合作公司的德方副总经理一家四口在南京被害后,其亲属却要求法院撤销死刑判决,被拒绝后还抗议。在美国也有一个受难者家属联谊会,却不断呼吁为杀人犯减刑。{5}再如辛普森案,加州法院所在的洛杉矶的种族矛盾一直突出;辛普森身为一代橄榄明星却“作奸犯科”,民愤不可谓不大,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有罪,被害人妮可的父亲也曾多次通过媒体表达愤恨。但该案结果似乎并未受舆论压力过多的影响,辛依然被无罪开释。判决宣布后,大部分美国人也能理智看待这一结果。而以佘、赵案被害人为代表的中国被害人,似乎更注重报复。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独特的被害人主张及社会意识能否与疑罪从无的精神契合?


  

  在日本著名的松川案件中,法院受到了很大压力:“法庭外存在着强有力的大众组织,通过旁听审判、给法官写信,打电话或者进行示威,要求被告获得无罪判决,向审判施加压力”,{6}但这些要求和我们在刘涌等案件中感受到的不同。在刘案中,能感受到的主要是喊杀声。而在松川案中,“使人们参加支援诉讼活动的动机并不在于救济特定被告人,更重要是对无罪推定或疑罪不罚这个民主主义原则的维护。”{6}显然,这种要求维护被告人权利,维护“无罪推定”的舆论指向,确与我国民众要求“除暴安良”、“惩歼除恶”的指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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